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ID:21975390

大小:28.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26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_第1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_第2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_第3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_第4页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青海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880902(颁布时间)19881001(实施时间)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可分为初等义务教育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执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学制。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

2、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第四条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状况,义务教育的实施应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一)西宁市(不含大通县)、青海矿区、格尔木市和德令哈市城区、大柴旦镇、茫崖行政区,1990年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三至五年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2000年普及初等义务教育,2005年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二)海东地区各县和大通、贵德县以及牧业区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1995年前普及初等教育,经过五年巩固后,实施初等义务教育,2006年前普及初等义务教

3、育;2010年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争取2015年普及初级中等义务教育。(三)牧业区各县,坚持以寄宿小学为主的多种形式办学,不断提高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和普及率,为普及初等教育和初等义务教育积极创造条件。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办学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居住分散的边远山区和纯牧业区,儿童入学年龄最迟不得超过九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或免于就学的,须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六条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

4、育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使子女或被监护人接受教育的义务,必须保证子女或被监护人按规定年龄入学,并不得中途辍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小学、初中(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积极创造条件,发展学前教育和弱智、盲聋哑及其它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寺院),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兴办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第八条 城乡小学、初中的开办、合并、搬迁、停办

5、,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省辖市的初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二)市辖区的小学,由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三)县(市)以下的中心小学、初中,由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四)村的小学、简易小学,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城乡小学不准附设初中班。第九条 学校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适龄儿童按时入学,受完规定年限教育的义务。小学、初中应接收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严格学籍管理制度,不得强迫学生退

6、学或转学。第十条 学校必须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严格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毕业生。学校应积极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应坚持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没有本民族文字的,直接使用全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用本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管理,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学校场地、房舍、设备及其它财产,不得污染学校环境,不得干扰学校正常教育秩序,非经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让学校停课。禁止将校舍、场地出租、转让作非教学

7、使用。禁止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干预义务教育的活动,不得向在校学生宣传宗教。不准在学校传播淫秽读物和向学生灌输迷信思想。第十二条 教师应具有国家规定的文化水平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教师资格的取得,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考核和审定,合格者发给教师资格证书。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于职守。教师应遵守和维护职业道德,禁止辱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第十三条 全社会要尊重教师,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鼓励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对在

8、边远山区、牧区长期坚持工作的教师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切实保证和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待遇。民办教师的报酬除国家补助部分外,由县(市、区)或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按时发给。县(市、区)应逐步设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