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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年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年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年修订)2008年12月02日15时50分103 主题分类:教科文体 “义务教育”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8年修订)(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2、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本市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 第三条本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3、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重点加强农村学校、城镇地区薄弱学校建设,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条件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六条本市义务教育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本市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应当将义务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实施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育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4、。发展改革、财政、人事、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公安、工商、文化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环境。第二章学生 第八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适龄
5、儿童、少年辍学。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对困难群体适龄儿童、少年的就学补助政策,保障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等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的依据。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接收学生范围和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接收学生,并将接收
6、学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7、 第十二条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等材料,经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申请居住地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外地来京务工农民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8、少年。 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规定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师资和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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