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ID:21410149

大小:58.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1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_第1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_第2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_第3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_第4页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完善研究面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加大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尽量采取非刑事处罚及非监禁措施,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实践中已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何在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体现出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挽救、感化等方针,已经成为我国如何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上世

2、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犯罪率逐渐上升,犯罪现象日益严重,在日益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青少年已成为犯罪的主要成员,约占整个刑事犯罪主体的70%~80%左右,犯罪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状首先,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日趋完备。我国现阶段已基本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为主体,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系。新刑事诉讼法中,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

3、刑事程序在立法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如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等。这些举措都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当事人的特殊保护,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其次,我国形成了一套符合国情的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式。最具特色的是,寓教于审,把教育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做好一个调查、二个教育阶段。一个调查即进行社会调查,在开庭前要

4、到被告人原所在的学校、家庭、居住的社区组织等处了解被告人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和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原因,为法庭教育及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打基础。二个教育阶段:一是在诉讼程序中专为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设立的教育阶段,二是坚持做好宣判时的教育。同时,将教育工作适当向后延伸,巩固教育成果。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仍存在一些不足,无法满足当前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首先

5、,从立法上看,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专门章节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规定,但总体上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法律体系不完善。很多规定都是以成年人刑事政策为基础,辅之以未成年人的刑事原则。导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成年人化,原则性较强,难以操作。其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

6、情况进行调查。但该条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主要体现在:一方面是“多头调查”,各部门“各自为政”,有的部门调查,有的部门不调查,各个环节的调查缺乏衔接;另一方面是“任意调查”,有些案件调查,有些案件不调查,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第三是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1]第三,对于未成年罪犯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和免除前科报告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7、。《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未成年罪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和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两条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理解与保护,无疑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封存和免除报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表面上是执行刑法的规定,仔细分析起来,却是涉及法律执行和社会生活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事情。因为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前科情况的不仅仅是司法机关,其他一些单位或部门,都有机会获知未成年人的犯罪信息。以户籍制度为例,每个人从出生到上学、再到结婚、就业、迁移等无不受到户籍制度的制约。居民户口簿和人事档

8、案通常还会对一个人从何处转来、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内容有记录。而要真正免除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报告义务势必会冲击现行的传统户籍和人事档案制度。因此,如何让该项规定得以真正落实,还需要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有关前科效应加以清理和整合。第四,对非监禁刑人员监控不力。未成年人判后的帮教,特别是对非监禁刑人员的矫正在未成年犯罪刑事司法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