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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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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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又占70%以上

2、1]。可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明显低龄化、团伙化、恶劣化的发展趋势。因此,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使其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发挥作用,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立法现状纵观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有规定,尚无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有关规定仅散见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

3、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从现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所遵循的原则主要有以下方面:(一)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诉讼权利原则未成年人除享有法律赋予成年人的许多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殊诉讼权利。具体包括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则、保护辩护权充分行使的原则和处罚宽宥原则等。为保障这些诉讼权利得以实现,还规定了一系列必须遵循的具体原则。如,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有权参加法庭审判,享有申请回避、

4、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上诉期间,被告人未满18周岁,法定代理人享有独立上诉权。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全面调查,迅速、简约原则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除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外,还应对导致被控犯罪行为的主观和客观原因,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以及其生活环境进行调查,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和心理学与精神病学的分析判断。同时,为保证未成年人免受长时间诉讼过程侵扰,减轻其思想负担,对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应实行迅速、简约的原则,以保证无罪的未成年人和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能尽早重返

5、社会,或者使判处监禁刑罚的未成年犯得到及时教育、矫正。(三)分案处理原则分案处理是将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在诉讼程序上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以利于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改造。(四)不公开审理、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原则这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核心,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的特色。少年法庭要在进行全面核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人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重疏导,因人施教,并协助少年管教所做好帮教、改造工作。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综上所述,我国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规定,从立案到执行,处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爱。但仍然

6、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尚未形成独立、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没有独立的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因而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时所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法律依据问题,大多都比照对成年人的规定。1984年“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和1988年独立建制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都是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创建的121。虽然在少年法庭建立之后,大大加强了未成年人立法工作,但是,由于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因而出现了未成年人司法活动实践先行的局面。(二)忽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

7、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把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重点放在审判阶段,期望通过法庭审理来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不可否认,通过寓教于审的方式对于促其悔过自新、认罪服法有着积极意义,但也暴露出法律在解决问题方式上的单调性、形式性和局限性特点,忽略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保护。虽然,在很多地方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己经建立与少年法庭互相配套的工作体系,共同致力于未成年犯罪人的预防、矫治工作,但较之审判阶段的规定仍很不足,实施情况也不尽如人意。(三)激育为主、惩罚

8、为辅的原则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和体现实践中在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时,仍是起诉法定主义。进入审判程序就意味着被告人的行为己经构成犯罪并可能被判处相应的刑罚。尽管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实行分案处理、分监所羁押,但是就我国刑罚体系而言,其主要基调是根据成年人的特点设定的,并没有多少能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处罚种类。一旦经过正式的审判程序,接受处理的未成年人往往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对于那些在校学生,往往是被开除学籍,刑满释放后他们无法回到原来所在的学校学习,在工作就业方面更是倍受歧视。(四)司法实务界对保护未成年犯罪人认识不足由于历史的、经济的、社会的、法律思想的诸多原因,在司法人员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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