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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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与完善摘要违法所得程序的确立与完善是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本文在概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基础上,通过对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分析,试从证据标准方面思考该制度的完善。关键词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证据标准作者简介:张健、郝晓勇,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134-02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概述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刑事法律关于对“违法所得”处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条原则性的条款上。一是《刑法》第64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

2、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该条文仅对“违法所得”做出没收的处分,但是在法律程序上如何进行,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没有一个较为明确详细的法律程序来执行没收决定。二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务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与上一条文相似都没有对没收程序作

3、出详细明确的规定,且只适用“被不起诉人的案件”,范围较窄,影响了对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执行,损害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与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司法实践活动中,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况,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审判制度,且在我国对违法犯罪行为所得的财产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所以在一些贪污贿赂犯罪与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中违法所得的巨额财产长期无法得到追缴。不利于对该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在某些贪污贿赂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出境、出国。往往需要他国的予以司法协助,但是由于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司法部门不能提供外国所需

4、的相应的法律文书,致使跨境追缴赃款很难进行。在金融犯罪中,存在大量的恐怖组织通过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的情况,虽然我国已于2006年通过的《反洗钱罪》赋予金融机构48小时的临时冻结权,但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的情形下很难做出实体决定,影响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面对以上问题,此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篇特别程序专门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该程序的最大特点就是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到案的情形下,通过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对案件的审理,做出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5、违法所得进行没收的裁定。该程序与缺席判决有着本质区别,缺席程序要在审理后对被告人的罪刑作出判决,而该程序仅是对违法所得做出是否没收的裁定。、违法所得程序适用范围与条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80条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与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检察院刑诉规则》照搬刑诉,没有做出变动或解释。本文认为该处的“贪污贿赂犯罪”应该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依照法律应当按照第八章法条定罪量刑的犯罪案件。因为,面对当

6、前严峻的反腐形势,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扩大解释,可以更好地打击贪污腐败犯罪,彰显国家的反腐决心与意志。关于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10月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上述关于对恐怖活动的定义,有助于我们界定恐怖活动犯罪。通过对上述定义的分析,可以看出对恐

7、怖活动的定义主要是从目来规定的,恐怖手段和方式是开放的,若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根据手段的性质就可认定为恐怖犯罪活动。对“重大犯罪案件”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提出了三条意见:(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3)“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掌握。在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中,只有贪污、挪用公款、受贿

8、、行贿四类罪名可以被判处无期徒刑,提高了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适用的门槛,不利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并且,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一些贪污受贿几百万,甚至千万的,也不一定判处无期徒刑,而《刑法》第八章规定,贪污、受贿额“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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