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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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一、隐私权概述X络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其自身伴随的弊端引起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例如X络隐私权受到泄露和破害,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X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学者们关注。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密信息、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希望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譹?訛”隐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乃生存的基本权利,不得转让或抛弃和侵害,然而X络的虚拟性、传播性对于X络隐私的保护构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更要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

2、对X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的改进。(一)X络隐私权相关简述由于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的权利意识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引起重视,随科技和现代媒体普及,X络隐私权萌发并在发展,给传统隐私权注入了新的内容和特征,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隐私权在X络环境下的延展。由于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可以说X络给与了我们便利,但X络时代所孕育出的全新问题和矛盾也不少,面对棘手的侵权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要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在使用X络软件或载体时,我们应当知悉其适用意图、作用价值,是否安全,包括适用形式及后果;我们有权选择是否使用该X络软件或X络载体,登记个人信息时由自己意思自治,主动权在于用户

3、本身;我们所发布的个人信息,我们有支配权,可以自行查看、修改、删除或分享,不受他人控制和变动;当我们的X络隐私受到损害时,用户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要求赔偿自身损失或者继续侵害的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二)X络隐私权的特点首先,X络侵权易发生。因为X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抽象的存在,无法触摸和目睹,难免不经意间出现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泄露现象。且X络的国际性、开放性和迅速传播性能强,X络隐私权侵害结果难以被预测、控制;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侵权人认为靠X络的虚拟性可以自我保护便敢于肆意行动。因此,X络的现代化、开放性给某些不法侵权者可趁之机,钻法律空子,实施不法

4、行为,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形式减少或克服出现的X络安全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对X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二、X络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忽视了X络隐私权的地位,对X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更是不够完善,相对应的侵害处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X络环境治理的自身漏洞百出,X络环境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强;包括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X络隐私权严重受迫害的事实现状。(一)我国X络隐私权的立法综述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X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下,我国《计算机信息X络国际联X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

5、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X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总之,我国目前尚未做出关于X络隐私权系统的立法?譺?訛。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在专门针对X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上,我国的立法更显苍白。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普遍较低,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关于X络隐私权保护的系统立法远未形成,无法实现X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二)我国X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首先,从立法看,X络隐私权保护具有滞后性

6、,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针对X络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补充和改进。对X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给予直接立法,实属必要。其次,我国的互联X业起步不久,为了协调更好地實现X络隐私权的保护,在X络环境各行业的成立上应当严把门槛,关于X络的管理上,用法律作出针对性的系统的要求,并且指出制裁措施,形成健康良好的X络环境。三、X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完善措施(一)明确民法对于X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保护X络隐私权就要明确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明确X络隐私权的地位、独立性十分重要。在立法中,将隐私权真正做出解释,并与其他权利并重,只有使它独立出来,就能达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只靠其他权利的

7、保障去实现隐私权本身。要注意的是,X络的迅猛发展不可预见,因此也要明确对于X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能僵化,需要条款具有弹性,因为X络技术日新月异,继续进步的发展。(二)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和展望我们生活在X络交错的世界里,面对X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的泛滥,这种现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有序的X络生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在民法的保护范畴利内,应当纳入X络隐私权本身,解决相对应的X络侵害隐私权问题,未来民法中的隐私权体质才能更完善,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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