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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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个人数据也逐步电子信息化,随之对于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加大保护力度,本文通过死亡博客事件的陈述引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问题、对其现存保护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保护建议。  关键词: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现存问题建议  案例:死亡博客事件  2008年1月9日,天涯论坛一位网友在浏览到死亡博客博主姜岩的MSN空间后,在“天涯八卦”义愤发帖,帖子被众多网友转载,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谴责王菲和第三者逼死贤妻姜岩的网络风暴。网友从论坛里谩骂,再到专门设立网站群起而骂之,再到启动人肉搜索引擎揭露隐私,死亡博客事件从网络谩骂转变成现实

2、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无奈之下王菲只能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停止侵害自己的名誉权,消除不良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自己的工资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3.5万元。这场讨伐从开始的谩骂逐渐演变成网络暴力,已不再是简单道德上的谴责,引发关注的更是个人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现存问题分析  (一)现实立法不足5  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被大众所熟知和使用,但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案件也随之越来越多,而通过立法的形式来对其实施保护是当务之急。目前,无论是根本法还是基本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均先天不足,力度不够。首先,宪

3、法做为母法和根本法是其他法律的渊源,而我国的宪法由于受到制定时经济水平的限制,并未涉及隐私权的问题,而是将隐私权保护纳入人格权中对其进行间接的保护,当然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问题则就更是没有涉及了。其次,在民法领域保护上,我们没有清晰地就隐私权的概念、性质等问题进行清晰的界定,而是将其承认为一项具体人格权采取间接保护的模式,而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一项下位权,也只能据此保护和实施。如此看来,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仅仅依靠现存间接保护的立法上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在刑法领域保护上,由于法律滞后性,存在着对新兴犯罪反应迟纯的问题;加之刑法惩罚“罪刑法定”原则,也使得刑法对个人

4、隐私利益漠视。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对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既不系统也不全面。而涉及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二)行业自律不足,行政监管乏力  行业自律主要是利用商业道德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约束,依靠网络服务商的自觉,维持行业有序文明进行。我国网络行业自律的能力和水平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死亡博客”5事件中暴露出的网络服务商大旗网、天涯社区、北飞的候鸟3家网站侵犯用户王菲隐私权的问题,更直接反映了网络业界自律的严重缺失。近几年陆续出台行业公约意图达到行业自律的规范但是这些公约中均没有提及惩罚性措施,对于不遵守公约的网络服务商不能做到有效的监管,对于受侵害的网络用户也很难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维

5、护自己权利。另者,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现状的不尽如人意,与缺乏必要的行政监管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社会的开放性不仅为用户提供了方便,也为个人隐私侵权大开方便之门。因此行政监管需与行业自律齐头并进,而我国政府对于网络环境下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既缺乏有效监管,也缺乏有力惩处,客观上也就造成了隐私侵权事件的频发。  (三)网络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够  根据2012年9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1年中国网民社交网站应用研究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社交网站用户数量为2.44亿。社交网站用户的不断增多,也意味着个人信息的网络开放化,这些公开的真实信息都为以后网络隐私受到

6、侵害埋下了伏笔。另外,也有网民即使在知道自己受到侵害后,因为嫌麻烦或者缺乏法律保护意识而听之任之,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的泛滥。  二、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进一步完善建议  (一)建立以法律规范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模式  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体系,首先得确定保护模式。根据现存保护立法而言,我国需在今后的修宪工作中,将隐私权写入宪法,为其他的立法活动提供依据;除了在宪法中予以确定,还需要在民法领域予以明确,笔者认为隐私权应当在民法典总则部分被确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当对隐私权相关内容进行界定、明确保护范围、列举隐私

7、权被侵害的方式、明确民事责任。5为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的保护提供适用指引。最后还需对非法侵害个人隐私权的行为纳入到犯罪行为之中,采取刑罚措施,充分发挥法律适用的教育作用。与此同时,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行业自律和政府的有效监管,我国已经陆续按层级成立了负责信息产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机构,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等。而各级公安机关也都相应成立了专门机构,挑选精通网络技术的人才组成网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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