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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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处于科技快速发展的21世纪,互联网就在这一时代因运而生。互联网的蓬勃兴起与普及,不仅有利于人们之间沟通交流,查阅资料。同时,也有利于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缩小了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几率,使得个人的隐私受到了空前的威胁和挑战。  一、民法视角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世界在发展,网络也在发展。但是关于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一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选择权。有关网站在收

2、集个人数据前需经网络用户者同意,提供与否,决定权在用户手中。  二是知情权。网络权利主体有权了解有关网站使用本人合法信息的目的,以及可以了解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  三是合理访问权限。网络权利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方式查询自己的信息,发现错误时,有权进行修改,必要时可以进行删除。从而确保自己信息的准确性。  四是隐私收益权。网络权利主体有权请求其个人数据信息的合法收集利用者或持者,对自己提供的有价值的个人数据信息支付相应本文由.L.收集整理的报酬或使用费。  五是安全请求权。权利主体有权要求相关网站保护其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3、 六是赔偿请求权。当网络主体的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损失时,有权要求赔偿。网络隐私权的内容丰富多彩,但是在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民法视角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2010年以前,我国只是在一些行政法规中涉及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条款,但是这些行政法规的出发点是维护世界和平和国际稳定,在这些行政法规中只有一小部分涉及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内容分散,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2010年我国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其中的第36条规定了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有关问题,本条主要规定了网络侵权的特殊主体,

4、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两个主体,并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二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网络隐私侵权的问题,其在有关网络隐私侵权的规定中位阶最高,保护最明确。  (二)民法视角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1.网络隐私权没有被列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只是简单的把隐私权列为一项民事权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有独立的人格权。更别说把网络隐私权独立界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2.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条文少且分散。行政法规的规定零散,也没有明确的制裁措施,虽然《侵权责任法

5、》第36条是立法的进步,但相对于网络隐私权侵权的复杂情况而言就略显得过于简单,而且对于网络隐私侵权的具体保护缺乏可操作性。  3.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没有进行很好的区分。由于网络隐私侵权的复杂特殊等特点,在网络权利人受到侵害时,往往从保护传统的隐私权中找不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加以救济,从而使得权利人得不到及时的救济。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完善的思考  不管在我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各个国家网络隐私侵权问题都时常发生,鉴于此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加强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但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由于各个国家对互联网行

6、业利益和网络用户个人利益的价值取舍不同,故而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立法保护模式。目前根据国内外相关研究,将国外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一般区分为两种基本模式,一种以欧盟国家为代表,其保护模式以法律规制为主导;另一种以美国为代表,其保护模式以行业自律为主导。鉴于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本文认为我国应采用综合模式。即既要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也要从网络行业本身、网络技术等多个角度去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  鉴于目前互联网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的法律体制和法律传统以及对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发展趋势的评价,本文

7、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完善作了以下几方面的思考:  (一)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规定下来  把网络隐私权在《民法通则》中或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明确其法律地位,确立完整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  (二)单独制定《网络隐私权法》  网络隐私权有其自身的特性,比之于以往的隐私权,其在责任主体、侵权方式、归责原则、因果关系和责任承担等方面与之都有较大的不同,加之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丰富的法律条文,其无法全部涵盖在《民法通则》隐私权的内容之下,故我国应尽快对网络隐私侵权单

8、独立法。  (三)进一步完善《侵权责任法》中有关网络隐私权的规定  现有《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从责任主体的角度出发,将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承担责任的特殊主体加以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本文认为,可保留第三十六条关于特殊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依据第五条将网络隐私侵权问题单独引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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