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浅议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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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浅议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一、网络隐.LSN、私人博客等,这些都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比起传统隐私来说,网络环境形成了新的空间隐私。  2、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发生了变化  传统侵害隐私的加害人通常与隐私权人具有一定的关系,并且也易于认定。但在网络上,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人,人人也可能成为加害人,而且相互之间在实际生活中并没有任何联系。侵权主体具有复杂性、多元性和不确定性。  3、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后果具有严重性  众所周知,互联网具有多维、多向、无国界、开放

2、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通过网络侵犯隐私权后果的严重性。一旦某人不愿对外公布的私密信息在网上公布,则会迅速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和流转,影响极其广泛,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对权利人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所以,网络侵权具有不可逆转性,是不可能恢复原状的。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价值及现实意义  (一)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价值  现行民法的价值体系是由自由、平等和公平组成的,网络环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自由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征赋予了现代民法新的气息,因此,网络环境下的民法主要追求自由、平等、公平、

3、安全、效率等价值理念,研究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符合网络时代的发展需求,也符合现代民法理论发展的价值要求。  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据统计,中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4.04亿,使用手机上网的人数达到2.33亿。网络自由呈现过.L.度膨胀之态势,并直接冲击着公民隐私权,各种网络犯罪和网络侵权案件呈爆炸式的增长,若再不加以重视和规范,公民的隐私权必将趋于消亡。在这种情况下,法学界应该转变法律思维,不应该过分依赖成文法条,隐私权本身就是判例的创造,我们应该从立法、司法层面加以

4、研究和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所以,对民法领域内网络隐私权侵权及保护的研究,是法治时代的要求,也是法律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1、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

5、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  我国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名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正式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也是第一次将隐私权规定为独立的人格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6、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3、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的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

7、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4、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再次强调提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8、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存在的不足  从上述的阐述可以看出,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并不完善,还存在着很多法律的空白,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不利于法律的适用,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多分散于国务院、公安部、信息产业部等不同部门制定的法规中,内容零散、分散、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和统一,没有强制规定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应如何进行制裁,侵权者应付怎样的法律责任,又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均无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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