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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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在电脑日益普及、网络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世界很多国家隐私权法律制度的热点问题,我国也不例外。然而我国民事立法对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乏力,表现在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民事立法不完善、民事司法保护较为薄弱,其结果往往让受害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境地。所以用法律手段——特别是民法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 自1890年两位美国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和萨莫尔•华轮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发表了《论隐私权》,

2、提出了隐私权这个概念以后,隐私权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并作为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予以法律保护。在当今科学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的网络隐私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变得愈加严重,使得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为迫切。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及其特征(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就隐私权的定义,我国学术界的代表性观点主要有:第一,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第二,隐私权就是自然人享有私人信息的权利,可称为私生活信息权或私人信息权;第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

3、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第四,所谓隐私权,就是指个人秘密的不公开权;第五,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网络隐私权并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传统的隐私权制度主要保护有形的现实空间,随着网络技术

4、的发展,使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拓展。于此背景下,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就受到学者及立法者的重视。对于网络隐私权这一概念,目前有不同的表述。有人表述为“网络空间的个人隐私权”,认为其主要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有人表述为“网上隐私权”,认为其“具体是指在网络上登记的个体,其个人资料和密码在未经木人同意或合乎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为除收

5、集方以外的第三方所知晓、利用或侵害本人,以及在侵害发生后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人表述为“资讯隐私权”,认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未通知当事人并取得其同意之前,资料持有人不得将当事人为了特定目的所提供的资料运用于另一个目的上。”还有人表述为“信息隐私权”,认为其中心思想乃在于:个人不仅是个人数据产出的最初来源,也是其正确性、完整性的最后查核者,以及该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的参与决定者。以上表述都认为网络隐私权主要涉及的是个人数据保护,尽管都有其合理之处,但是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应只局限于个人数据的保护,实际上它同

6、现实世界的隐私权一样涵盖了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三个方面的内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保护应包括对具有识别性的个人资料、个人生活秩序、个人活动(如网上浏览)及个人领域(如个人电子邮箱)等方面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网络世界中就其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享有控制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鉴于网络隐私权是自然人就其“网络隐私”所享有的权利,其基本权能应包括如下几项:1.网络隐私知情权。数据主体的身份、通信内容及邮箱地址,个人计算机内部的资料,个人信息(如个人的信用、

7、财产状况等),网络活动踪迹(如IP地址)等等,权利人都有权隐瞒,不对他人说明。因此,网络隐私知情权是指数据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相关的信息的权利,即网络用户有权知道数据控制者收集了本人的哪些信息、数据控制者的身份、使用数据的目的等。2.网络隐私控制权。网络隐私控制权是网络隐私权的核心。指数据主体对有关本人的信息资料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他人的收集、使用行为必须经本人的同意,否则即构成侵权。这一权利具体包括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个人资料,并针对错误的个人信息请求进行修改、补充、删除,以

8、及对数据控制者利用其信息资料的范围、方式进行限制的权利。3.网络隐私安全请求权。信息主体有权要求网络公司及其它数据控制主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因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与信息资料的安全密切相关,技术的缺陷、操作的失误致使信息资料丢失或被盗都会对网络隐私权造成严重威胁。因此,保护用户信息资料的安全不能只停留于行业自律,应赋予用户相关的请求权以及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二)网络隐私权的特征虽然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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