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派遣员工劳动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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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派遣员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摘要:近些年来,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模式在我国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然而,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尚处于发展、探索的阶段,各种相关的配套措施还没有完整的建立起来。这就使得在我国的劳务派遣中出现了同工不同酬、三方主体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待遇漠视等一系列侵犯派遣员工合法的劳动权益的现象。本文着重针对这些侵犯派遣员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并结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从政府、企业、劳动者自身三方面提出一些对派遣员工劳动权益保护的建议。关键词:劳务派

2、遣劳动合同法员工权益建议劳务派遣用工模式起源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美国,数十年来劳务派遣服务在世界各国都有了极大的发展。其中,英国、美国、荷兰等发达国家不仅有了十分成熟的劳务派遣市场,而且对劳务派遣也有了很好的立法规制和手段。与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起步较晚,没能完整的建立起对劳务派遣的立法规制。因而,在我国劳务派遣的实践中出现了大量侵犯劳务派遣员工的现象。2008年我国颁布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大量侵犯劳务员工利益的做出了一定规制,但《劳动合同法》毕竟不是专门规范劳务派遣

3、的法律,对派遣员工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保护的问题做进一步的探析。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关于劳务派遣的概念,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在国内,学者们都没有给它制定出一个统一概念。作为我国唯一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关详细规定的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也没有对劳务派遣做出一个直接的法律定义。通过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中对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劳动派遣单位应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4、等内容的规定。我们可以给劳务派遣做出这样的一个定义:劳务派遣是指劳动派遣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承担雇主责任,与用工单位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然后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将符合要求的劳动者外派到用工单位,并向用工单位收取相关费用的经营行为。劳务派遣是在“三方当事人、两种契约”模式下运作的,表现出三角互动关系。【1】(二)劳务派遣的法律特征劳务派遣不同与普通的雇佣关系,是一种发展迅速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有着自身的法律特征,具体如下:第一,劳务派遣必须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并以营

5、利为目的。【2】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这就表明了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要符合《公司法》中关于法人设立的条件,且注册资本要不少于50万元。这也说明了我国劳务派遣单位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第二,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涉及了三方主体。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8条和第59条中详细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内容。这就表明与传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的用工方式不同,劳务派遣涉及了

6、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和用工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劳动服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第三,劳动派遣中劳动力“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得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同意后,使其在用工单位的监督下提供劳务劳动。【2】这也就是所谓“雇佣”与“使用”相分离,即劳务派遣单位雇佣了劳动者,但是劳务派遣单位把这种基于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取得的对员工的使用权让渡出来给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中派遣机构只是

7、单纯的雇佣了劳动者,真正使用的劳动者创造劳动价值的是用工单位。二派遣员工劳动权益权益的现实状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劳务派遣在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并建立起了一定的规模。以上海地区为例,据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初步估计上海劳务派遣每年以20%以上的速度在增长。【2】然而,劳务派遣在我国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我国缺乏相关的立法规制,因劳务派遣运行损害派遣员工的劳动权益的情况时常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一)三方责任不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卸责任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

8、立的劳动关系,劳动派遣中涉及了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员工、用工单位、三个劳务关系主体。而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存在劳动服务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这三种关系同时存在,就造成了劳动派遣的实践中劳动力“雇佣”与“使用”是分离的的状况。一旦遇到特殊事件,例如工伤、索要加班费等,员工的利益受到损害时,理应由派遣单位保护员工利益时,派遣单位往往与用人单位互相推诱,造成双方责任不明确。劳务派遣机构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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