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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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派遣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摘要】:在我国劳务派遣是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由于其在劳动力市场上为我国解决了许多劳动者失业就业问题。但同事因长期缺乏立法的有效规制,劳务派遣制度中派遣劳动者的利益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对维护派遣劳动者的利益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法仍然存在着不足,对此,可以从劳务派遣现象、劳务派遣发展中存在的侵权行为、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关键词】:劳务派遣、派遣现象、雇主责任、权益维护引言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开始了劳务派遣的尝试。在现今企业人才难觅和失业人员就业难题并存的情况下,随着劳务派

2、遣产业慢慢发展起来。目前,我国已有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来实现就业困难问题。在解决就业困难的问题上面,劳务派遣地位渐渐的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劳务派遣之所以能够得到有效的快速的发展,是因为它适应了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传统劳动的用工形式相比,劳务派遣对用人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权益的保护等都有更多的优势。一、劳务派遣的概述(一)劳动派遣的概念劳务派遣,亦称劳动派遣或者劳动力派遣,是指派遣机构根据要派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要派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并且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要派单位,受派劳动者在要派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机构从要派单位获取派遣费,

3、并向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简言之,劳务派遣即指的是依法设立的派遣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二)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力的聘用和使用相分离。派遣工与派遣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派遣工由派遣单位雇佣,派遣工被派遣单位派往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即派遣工由用工单位使用。所以,不同于一般形态的劳动关系,而“雇佣”与“使用”的分离成为劳务派遣的最主要的特征。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直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名义上的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虽然直接接受被派

4、遣劳动者的劳动,但却与其没有劳动合同。这就是所谓的“聘用单位不用人,而用工单位无合同”。如果派遣单位招用派遣工位派遣单位自己使用,就不能算作是劳务派遣了。而是派遣单位与派遣工建立了一般的劳动关系。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只使用派遣工,没有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在一般的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和派遣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且约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对派遣工享有使用权和实现使用权的指挥与管理权。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将派遣工派遣到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由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的单位对派遣工行使使用权和实现使用权的

5、指挥与管理权。以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没有与派遣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过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①内部劳动管理与社会化劳动管理的相结合。在劳务派遣中,劳动管理事务的划分为两个部分:即用工单位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安置、劳动任务的安排、安全卫生的管理、劳动纪律的制定和实施等生产性的劳动管理事务。而劳务派遣单位则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录用、管理、工资支付、派遣、缴纳社会保险等非生产性的劳动管理事务,即相当于用人单位的“第二人力资源部”,劳务派遣单位是独立于用工单位之外的社会机构,能够为众多的用工单位提供专业化的劳动管理服务,就使得企业的内部劳动管理能够转化为社会化劳动管理。②劳务派遣是劳动力商品化

6、的一种表现。劳务派遣的本质是派遣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有偿提供给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就会成为派遣单位营利的商品。在我国现阶段的派遣机构,其业务活动具有明显的商业化取向,许多地方的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被营利性劳务派遣业务所排挤,就业服务领域出现公共性淡化甚至消失的危机。而劳务派遣所承担的任务当中,安置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农民工有序流动,帮助大学毕业生过渡性就业等,属于公共策的范围,并且也是劳务派遣在我国赖以趋向主流化的基础。这里存在着商业性与公共性的激烈冲突。要从根本上完善劳务派遣制度,就应当对劳务派遣进行公共化改革,加强公法的行政管制和从业监管。即使要改变劳务派遣的主流化趋向,

7、以中低端劳动者为服务对象的劳务派遣,也应当体现一定的公共性,而对其营利性作适当的限制。其实,劳务派遣的公共化改革也有其可行性。这不仅在于国外已有私人就业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合作的经验可资借鉴,而且还在于我国派遣机构曾有的政府背景和与公共机构的深厚渊源。(三)劳动派遣的法律关系在劳动派遣的法律关系中,由于劳务派遣中存在三方的主体,即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派遣工,因此,在三方主体间形成一种“三角关系”。①除了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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