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促销经营中的税收负担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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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流通企业促销经营中的税收负担比较内容摘要:本文对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打折销售、返还现金、赠送购物券、加量不加价等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问题进行了分析,得出的结论为现金折扣销售方式缴纳增值税额较多,加量不加价销售方式利润最大,返还现金销售方式利润最小。  关键词:商品流通企业促销经营税收    作为调节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税收来说,不管税制设计的如何合理,也不管最终税负如何公正,税收对纳税人来讲始终都是一种负担,从会计的角度看是一种费用,税收对企业的这种负担会影响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税制的设置往往有意、无意地为纳税人提供了调节税收负担的空间,纳税筹划正是在这个前提

2、下提出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对其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是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它是企业应有的社会权利。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中企业对经济利益最大限度的追求应该说是一种本能,它不会因企业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经营状况、贡献大小等的不同而不同,纳税筹划可以说是各个企业都应该关注的问题,但必须明确的是,纳税筹划不同于偷、漏、逃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法律所允许的,而偷、漏、逃税却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避免进入筹划的误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逐渐由卖方市场过渡到买方市场,产品出现极大的过剩,竞争也变得更加激烈,一分利已成为众多厂家、商

3、家的经营口号。而对直接面对广大消费者的流通企业来说,无时无刻不在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的眼光,频频推出花样繁多的促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折扣销售、折让销售、打折销售、返还现金、赠送购物券、加量不加价等。下文比较了几种基本的促销方式的税收负担问题。    折扣销售、现金折扣与折让销售的比较    (一)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流通企业常用的促销手段之一,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批量大或批次多,及防止产品积压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

4、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计征增值税时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1:某商业批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客户货物一批,增值税税率17%,不含税价格为1000万元,给予销售折扣5%,且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这批货物购进成本为800万元。  购货方须支付款项=950×(1+17%)=1111.5(万元)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950×17%-800×17%=25.5(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950-800=150(万元)  (二)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

5、一种折扣。由于现金折扣发生于销售货物之后,此时销售标志已经确定,因此税法规定现金的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也就是说增值税必须按销售标志确定的销售额计税。  上例中设该批发企业销售货物时提供现金折扣,客户10天内付款,享受5%的折扣,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则:  批发企业应缴纳增值税额=1000×17%-800×17%=34(万元)  购货方应付款=(1000-1000×5%)+1000×17%=1120(万元)  批发企业毛利润=1000-1000×5%-800=150(万元)  (三)折让销售  所谓折让销售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

6、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确认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给予销货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让,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在具体操作上,税法有严格的规定,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应按折让后的货款重开专用发票。在购

7、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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