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ID:21270683

大小:38.5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8-10-20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_第1页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_第2页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_第3页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_第4页
资源描述: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未来办理远期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时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第三条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

2、的是为了减少或规避汇率波动而产生的风险。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经批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按以下章节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第五条对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二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于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种类和各种类交易的总额度

3、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审批远期结售汇业务事项,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远期结售汇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第七条具体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成立相关人员组成的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应该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

4、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严格执行远期结售汇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4第八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开展该业务前,可由其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责评估远期结售汇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第九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在进行该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第十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5、。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远期结售汇业务,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金融衍生品投机。第三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需要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提交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包括:一年期内预计交易品种和额度,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上报公司,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初审,并编写相关议案,提交公司审批。第十三条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可行性

6、与必要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十四条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拟从事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汇总建立公司及下属成员企业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台帐。第十六条公司投资部法务人员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合约的条款。第十七条公

7、司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负责对远期结售汇业务事宜进行审计。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4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第四章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后续管理和信息披露第十九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每个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家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二十条

8、公司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第二十一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工作小组应根据已投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特点,针对远期结售汇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司的工作小组对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