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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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论文提要]: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法官,是一项崇高而辛苦的职业,它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责任,因此,必须建立法官权利保障机制,对法官,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是:1、法官工作压力过大;2、法官经济收入不高;3、法官权益得不到保障。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由法官职业所决定的,也是完善司法

2、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有政策依据,也可借鉴国外经验。可从三方面入手:1、给法官以身份保障;2、经法官以较高的经济待遇;3、在今后经济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基础上,逐步构建法官特权保障制度。[关键词]: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司法廉洁机制现状依据设想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特别是审判领域,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独立性和权威性,已先后有杨志明、谢廷国等多名法官因受贿而判刑,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如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对法官进行监督等,近期,又在公务员的基础上推出了法官津贴,对法官职业进行补偿。这些都是司法廉洁保障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

3、司法腐败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法官,是一项崇高而辛苦的职业,从宏观上来讲,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适用和社会主义正义的维护,从微观方面看,它关系到当事人切身利益的实现。法官属于公务员系列,但又比一般公务员担当更重的责任。因此,杜绝司法腐败,建立廉洁保障机制,除以上提到的建立法官素质教育和法官监督机制外,笔者认为更应该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对法官,隆其待遇,保其身份,厚其地位。只有建立了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权利保障机制,提高了法官应有的待遇,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杜绝审判腐败。下面,笔者试就

4、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以及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的必要性、依据、设想等几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一、我国现阶段法官权利保障的现状在法官权利保障方面,法学界、实务界有一个共同的认识:当前中国法官压力大,地位低,收入少。《法官法》至今已实施多年,但法官的权利保障问题并未得到很好的解决。(一)法官的工作压力过大。我国法院的设置和管理是沿袭过去的行政管理模式,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时期,人们的诉讼观念不强,法院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审判和离婚、小额债务、普通民事侵权纠纷等,法官无需太多专业知识,案件数量也较少。现在,时代发展了,案件激增,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难度增大,在

5、原有法官编制及人员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法院办案力量明显不足,特别是东部和一些中心城市,法官长期处于超负荷、高强度的状态中,身心健康受到很大影响。在经济发展不快的中西部和欠发达地区,则面临法律人才不足、法官断档的尴尬局面。另外,因当事人的不理解和冲动,还经常发生当事人伤害法官的事件,且呈上升趋势。法官履行职务的人身保障,关系到国家司法职能的正常开展,如果法官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司法权威?依法治国的方略又怎能落实?因此,对法官权益的保护要前置,不能搞事后保障。(二)法官的经济收入不高。目前,法官的经济收入等同于政府行政官员,甚至比某些行政部门

6、还要低,如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这与其从事的审判职业的高难度性、高危险性不相吻合。我国法官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经济收入差距更为悬殊。在法官的物质保障方面,我国《法官法》专设“工资保险福利”一章,但这些规定并未得到落实。《法官法》第36条到38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由国家规定,法官享受国家规定的审判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事实上,这些“国家规定”未完全出台(除从XX年下半年起实行的法官津贴外)。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增资制度仍然套用行政职级,这不太符合现代国家法官高薪制的趋势,不利于廉洁勤政、秉公执法

7、和吸引人才、稳定法官队伍,也不能完善司法廉洁机制。法院的办案经费的多寡,也直接影响法官的收入。经济不发达地区特别是中西部一些基层法院,其办案经费难以列入财政预算,即使列入了也难以保证。法院的经费都保障不了,法官的收入也自然受到影响。在发达地区,法官的工资待遇也不是最高。(三)法官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根据我国现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权利,如《法官法》第8条所列举的法官权利类型,甚至比西方国家的有关规定更为广泛。这是我国司法制度水平的提升。但总的来说,它仍不够成熟和完善,法官的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比如,我国法官的选拔任用标准同于一般行政人员,这不符合

8、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免除、辞退法官的事由过于宽泛,实际操作性不强。再如《法官法》规定,各级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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