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可诉性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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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障权可诉性论成社会保障权是基本的人权,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和目标。社会保障权可诉性之争论一直是国际人权界和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传统理论基于社会保障权与自由权的差异性、法院裁决的合法性以及法院能力考量,否定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传统否定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有三种假说,但都颇值质疑,而从学理和案例实践层面均证成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合法性;机构能力  :D922.182 :A :1001-8204(2012)0l-0045-04  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是指社会保障权在国际和国内

2、层面通过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寻求实现的可行性。从法治精神而言,凡权利皆有救济,在各种救济途径中,司法救济是最重要的救济。故此,霍尔姆斯给基本权利下了个一针见血的概念——“作为对人民政府的限制,是一个宪法上承认的,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可是,在世界人权语境下,有关社会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之争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理论界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质持否定的观点源于社会保障权符合以下三个一般性的假设:(1)社会保障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着内在性质的不同;(2)若法院介入社会和经济政策领域就会构成不合法、不正当行使司法权力,破

3、坏三权分立的基本原理;(3)法院及其它决策机构能力有限,不能够准确地裁判和执行社会保障权。本文认为上述三个假设都是颇值质疑的。  一、公民和政治权利与社会保障权的差异分析  否定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有可诉性的观点源于对社会权利和经济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之间的界定不清楚。为了叙述的方便,本文所指的“社会权利”一律以“社会保障权”代称,理由是社会保障权属于社会权之一种。大凡认为社会保障权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有不同者,其理由包括:(1)就不同的权利对国家施加的义务而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所施加的义务有消极

4、性与积极性之分;(2)从资源的量而言,社会保障权会因资源的稀缺而变得不可实行,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任何时间都是现实可行的,这类权利属于“即时”兑现的权利;(3)有一种理念认为国家履行逐步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义务涉及到法院对国家不作为的审查,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涉及法院对国家作为的审查。  (一)权利对应的义务性质之不同  笔者认为,上述认识和观念是由于对两组权利的性质的错误解读造成的。正如南非著名人权学家桑德拉,李本伯格(SandraLiebenberg)教授在其著作《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及其对南非的意义》

5、所指出的那样,“一般认为,所有人权均要求国家从事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并要求各个层次的资源配给。”显然,社会保障权对国家施加的不是纯粹的积极义务。一项权利同时要求国家承担消极义务和积极义务的情形,已经为国际人权条约在表述权利时所明文承认。许多国家宪法也是如此规定的,比如《南非共和国宪法》第7条第2款就规定国家必须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权利法案》中承认的权利。另外,国际条约监督机构的声明也是如此宣扬的,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反复强调所有的人权对缔约国都施加了三类或三层义务: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实现义务。义

6、务层次中的尊重和保护义务,国家在这个层面,所负的义务也是积极的。换言之,两类权利均要求国家采取行动实现个人享有的权利,但是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承担的更多的是作为义务,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国家承担的更多的是消极不作为的义务。  (二)权利救济的成本差异  对社会保障权持否定论者提出的第二项假设的中心命题是:由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属于“某些事情不得为之的权利”,因此,它们多数无需成本也对资源没有任何依赖,总是可以实现的。比较之下,社会保障权被认为不可避免地要依赖于资源的丰富程度,所以,若资源稀缺,则社会保障权无

7、以实现。一项权利是否为无成本的权利,其决定性因素是对应的义务,而非取决于一项权利被归类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抑或社会保障权利。比如获得公正审判权至关重要,但是建造和维护基础设施来实现该政治权利却必然花费成本。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权要求国家承担的诸多积极义务从长远来看,根本不需要花费任何成本,甚至实际上可能为国家节约相当大的开支。比如,要求国家确保提供适足的教育或培训、消除获得土地、住房和就业机会的障碍都可能削减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失社会保障权是基本的人权,人权保障是法治社会的应然要求和目标。社会保障权可诉性之

8、争论一直是国际人权界和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传统理论基于社会保障权与自由权的差异性、法院裁决的合法性以及法院能力考量,否定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传统否定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有三种假说,但都颇值质疑,而从学理和案例实践层面均证成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  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合法性;机构能力  :D922.182 :A :1001-8204(2012)0l-0045-04  社会保障权可诉性是指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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