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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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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受教育权的可诉性[摘要]受教育权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权利,但在现实屮侵犯受教育权的现象却吋有发生。然而,当公民受教育权被侵害后,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对之予以保护尤其是能否通过诉讼方式加以解决,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从受教育权的含义入手,在对受教育权可诉性进行理论阐释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受教育权诉讼在现实中的阻滞,相应提出了受教育权的构定设想。在高等教育大众化加速、急剧扩张的吋代背景下,教育权的内涵早已超越了传统观念的上学读书的简单概念,并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被赋
2、予越来越丰富的内容。随着教育的规模化浪潮及学牛维权意识的日益觉醒,不断冇学生和学校“对簿公堂”,这对我国的教育行政制度、行政诉讼制度从理论到实践方面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随着“权利社会”氛围的形成,如何充分理解受教育权及其口J诉性,构建受教育权侵害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具冇重人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受教育权及其本质界定(-)受教育权的涵义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屮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当今“权利本位”的社会,要金而认
3、识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认识和落实保障公民的受教冇权。由于以往受社会、经济水平的限制,人们往往比较关注门身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保护,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健全,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增强,人们开始越来越关注与自身生存和发展有关的受教育权。公民的受教育权与教育公正、教育平等密切相关。目前学术界对教育公平、教育平等诸问题讨论热烈,尽管这些讨论并不直接涉及受教育权,但我们从相关问题的阐述屮可以看出,人们对教育权涵义的理解并不一致。因此很有必耍弄清受教育权的涵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治
4、研究组的解释是“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冇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力”;另外,也有人将其定义为“受教育是公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并可以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必要时可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权利的实现。”笔者比较倾向后一•种观点,因其与前者相比更加符合我国的基木国情和现状。(二)受教育权的本质受教育权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屮权利的根本,它与公民的生存、发展直接相关。因此,从受教育权的来源和存
5、在形态来看,受教育权直接來源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它是一种法定的公民权,这一点已得到世界上各国的普遍认同;又由于受教育权与公民在社会上生存息息相关,又与公民在社会上发展密切相连,因此,受教育权乂是生存权和发展权。所以,总的来说,笔者认为受教育权的本质不能简单的归为那一种权利,它是上述三种权利的结合体。(三)受教育权的本质决定受教育权的口J诉性英国有一句著名的古老法谚:“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换言之就是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的权利就是无保障的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与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戚戚相关的法定公民权,由
6、于其小到关乎社会个体大到关乎社会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繁荣,因此,当其受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的救济。所谓救济就是矫正正在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从理论的角度而言,在教育领域的救济方式可分为两大类:一是法律救济也就是司法救济;二是-•种特殊的救济制度,即学生的中诉制度。如果从两种救济途径的经济效益、保障力度及透明度来看,司法救济途径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二、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的理论阐释在我国,教育权对于国家和公民而言,教育和接受教育既是权利乂是义务。从教冇权的结构形态上看,教育权可分
7、为国家教育权、社会教冇权和家庭教冇权。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教育权的重耍作用日益突现,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国家控制教育的重要性,将教育管理纳入到国家活动之中,教育从早期的家庭教育逐渐演变成现代意义上的国家教育。口前,各国政府普遍加强对教育的责任,用行政手段发展公立学校体制,一般义务性的国家教育休制。因此而论,现代社会的国家教育权是教育体系的核心,处于统治和主导地位。国家教育权与国家在其他领域行使的管理权一样,是一种行政权利,它的行使同样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必须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因
8、此,当今,相当学者都主张教育法属于行政法,国家机关在行使教育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教育行政关系。无可厚非,对教育权被侵害的救济途径应归入行政诉讼之屮。(-)受教育权可诉性的概念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即对受教冇权被侵害捉出行政诉讼,是指当公民个人认为口身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提请诉讼,耍求查明案情,确认违法侵害事实,并给予权利受侵害者以恢复具权利,补偿其损失的i种司法救济制度。(-)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特征受教育权的可诉性冇以下特征:第一,教育权的可诉性是解决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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