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制国家无效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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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  关键词:无效辩护 有效辩护 辩护权  内容提要: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是产生这一制度的权利基础,它使辩护权具有了“积极自由”的性质,并使辩护律师扮演起被追诉人代理人和国家代理人的双重角色。无效辩护制度承载了救济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功能。对抗制国家确立的无效辩护判断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有其相当的合理性。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借鉴这一制度。  在对抗制国家,有关无效辩

2、护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近二十余年来,随着对抗制国家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强化,这一问题愈发引起刑诉法学界的关注。在我国,对无效辩护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尚处于空白状态,了解、掌握和借鉴这一国外制度,无疑对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人权保障机制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  一 对抗制国家无效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在以美、英为代表的对抗制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中,代表当事人利益的律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律师辩护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刑事案件的结果。对律师辩护效果的高度关注使得这些国家逐步形成了一套与无效辩护有关的法律

3、制度。29  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所有的刑事起诉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的帮助,从而将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上升为一项宪法性权利。20世纪30年代后,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在一系列判例中对此作出解释,逐步扩大获得律师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范围,并不断丰富这一权利的内涵,强化权利实现的保障条件。[1]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便是逐步建立起对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的评价机制。1970年,最高法院在理查森(Richardson)一案中,[2]将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解释为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的权利,认为有效的律师辩护才是合乎宪法精神的。

4、自此至8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大幅度地扩大了被告人获得有效律师辩护权的范围。如果律师的辩护明显缺乏有效性、充分性,则属于无效辩护,构成对第6条修正案赋予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的侵犯。被定罪的被告人如果认为获得有效律师辩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则可以以无效辩护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定罪判决。在州法院管辖的案件中,被告人首先必须穷尽州司法体系内的救济手段,才能向联邦法院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即使是依人身保护令程序向联邦法院提出无效辩护申请也不例外。没有被告人的申请,上诉法院不会主动对无效辩护作出评价。对被告人提出的无效辩护

5、申请,上诉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直接驳回或进行听审。无效辩护的申请可以针对辩护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的行为提出,包括辩护律师的职业资格,辩护律师在审判前、选择陪审员、审判、陪审团指示、量刑、上诉等各个诉讼阶段的表现和行为。例如,辩护律师通过欺骗的方式获取其辩护律师资格、在审判前阶段没有进行审前证据展示或提出相关动议、在选择陪审团成员时没有对被告人不利或有偏见的陪审员申请回避、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传唤重要的证人、在法官指示陪审团时没有对错误指示及时提出异议、在量刑阶段帮助不利导致量刑过重、定罪后未按照被告人的指示及时上诉,等等。[

6、3]上诉法院通过审查被告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判断无效辩护申请是否成立。如果上诉法院支持被告人的主张,原来的有罪判决将被撤销,原审判法院将重新审判案件或者将被告人无罪释放。29  英国历史上并没有形成如美国一样的成文宪法或宪法性权利法案,因此,英国的无效辩护不是产生于对被告人宪法权利的解释,而是起源于判例法。早在设立刑事上诉法院时,当时的总检察长就指出,辩护律师的误算和失职将会构成一个有效的上诉理由,“如果被告人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失职的,辩护律师没有提出其应该提出的问题,并且对应该举出的证据没有举出,那么所有的这些问题

7、将能够导致上诉法庭对该案件进行审查,并且对有罪判决是否成立作出判决”。[4]后来产生了一系列与无效辩护有关的判例。在英国,被告人提出无效辩护申请的理由通常包括被告人在司法过程中没有从辩护律师处获得充分的保护,律师对诉讼的准备不充分,律师没有给予被告人适当的法律意见,律师在审判中没有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律师的能力缺陷,等等。[5]  概括起来,对抗制国家的无效辩护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无效辩护申请的提出。被初审法院定罪的被告人可以在上诉程序中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要求上诉法院裁判其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律师辩护是无效的,侵

8、犯了被告人获得有效律师辩护的权利。无效辩护申请可以针对律师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不称职行为进行,并不局限于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表现,同时被告人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以证明其理由的存在;(2)无效辩护申请的审查。由上诉法院根据相关的证据和判断标准对无效辩护申请进行审查;(3)无效辩护的后果。上诉法院认为存在无效辩护时,将撤销对被告人的定罪判决。  二 无效辩护制度产生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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