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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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摘要:刑事辩护在国家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中的应然重要性与我国允许非律师承担辩护职责的实然性之间存在明显反差。实证调查证明,无论是从律师的数量上还是辩护质量上,在中国取消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规定,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故应当在现实国情允许的情况下,从死刑案件开始,分步骤、分层次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制度;同时,设置与准入制度配套的管理监督机制、惩戒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并从辩护律师执业环境和刑事辩护收费制度等方面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营造良好的制

2、度运行环境。关键词: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有效辩护普遍辩护死刑辩护论文代写刑事辩护质量低是我国刑事辩护的一大顽疾。理论界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奉献了诸多智力成果。我认为,如同只有获得医师专业资格的人才能做医生给病人治病一般,只有获得刑事辩护专业资格的律师方能做辩护人。因此,对上述问题,十多年前,我即主张,为了提高我国刑事辩护质量,应该提高刑事辩护的门槛,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并就此提出实行国家统一的、专门的刑事辩护律师资格考试等建议。1这一构想提出后,在学界引起了积极反响。2从法律实务层面看,目前,尽管以律师

3、垄断刑事辩护业务为基本条件的刑事辩护专业化早已成为法治发达国家成熟的司法制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依然允许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等非律师作为辩护人。同时,不仅普通公民可以作辩护人,而且只要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者即可为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案件被告人作辩护。在侦查阶段规定了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但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程序等阶段依然保持了非律师可以作辩护人的旧规,而且,侦查阶段关于辩护律师的规定也十分笼统,

4、这是人权保障的一大遗憾,与刑事辩护在国家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中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有鉴于此,我进一步研究认为,有必要结合中国的实际,分步骤、分层次地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在我提出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观点后,也有一些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其核心理由是,目前我国刑事辩护率本来就很低,准入制度可能会刑事辩护率更低。另外,用行政管理性质的准入措施来设定刑事辩护的门槛,与律师法律服务的市场性质可能不兼容。3这些反驳的理由主要涉及辩护的有效性与普遍性,普遍性又涉及刑事辩护权的性质问题,故本文从有效辩护与普遍辩护入

5、手回应这些问题。本文选取的主要素材是死刑辩护,主要基于两个方面原因考虑:其一,死刑制度最能够体现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最能够体现刑事辩护区别于其他案件辩护的专业性与技术性;其二,为面临可能被判处监禁的人或者剥夺生命的人提供最好的辩护,应当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的首要任务。4所以各国均最重视对死刑案件的辩护,这也使本文的比较更为方便。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及其合理性(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界定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从比较法中抽象出来的名称,它是指政府或者受委托的行业组织,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6、人辩护权的有效实现,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主体的资格进行限制和确认,并对其进行监管的各项规则的总称。5从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包括如下两部分内容:一是出席法庭辩护是律师的一项特权,除律师外其他任何人不能从事这项业务。这是在刑事辩护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目前,许多国家都已经将刑事辩护作为一项垄断性的业务交由符合条件的律师承担。为此,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刑事诉讼律师强制介入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通过详尽的列举规定了必须由律师垄断辩护的案件范围

7、。在丹麦、意大利、德国、法国,侵犯律师对于法庭辩护享有的垄断权利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而在其它一些成员国(如欧共体成员国)则通过严格禁止非律师人员从事法庭辩护,来确认和保护律师对此享有的特权。6二是依据法院级别和案件复杂严重程度等因素,对律师代理不同的案件进行准入限制。如英国的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和初级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英国任何法院出庭为当事人辩护,且基层以上的法院都要求出庭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的律师为出庭律师,而初级律师(又称事务律师)则只能在郡法院和治安法院等基层法院出庭为当事人辩护。在日本,原则上,辩

8、护人必须从律师中选任,但是根据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简单法院、家庭法院、地方法院可以经法院许可选任非律师作辩护人,这类辩护人叫特别辩护人。7除以上三种法院外,在其它高级法院必须选任有律师身份的人作刑事辩护人。在丹麦,律师只有以到高等法院进行两个实际案件的辩护的形式通过辩护考试,并得到该法院的批准,然后才能取得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的权利。如果一个律师想要取得在最高法院出庭辩护的权利,还必须具有高等法院辩护5年以上的资历。8在法国,只有少数专门的律师才能在行政法院和最高法院出庭辩护。这些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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