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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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律师刑事有效辩护制度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肖乐群刑事诉讼领域越来越受人们的广泛关注,这与刑事诉讼结果与人民群众的财产权利、自由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法益密切有关。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确保刑事诉讼领域司法公正,需要更有力度的司法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律师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律师辩护制度的实质化在于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于是引入有效辩护的概念是我国法治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产物。建立健全我国的有效辩护制度,无论是对切实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是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都有着重耍的意义。一、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的内

2、涵有效辩护,即“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有此概念,故我国对于有效辩护的认识也是仁者见智。依据刑诉法学者的普遍观点,有效辩护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人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有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权利,也能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拒绝委托的辩护人和指定的辩护人的辩护,再次委托。(2)刑事诉讼中相关司法部门应该允许被追诉人选定或者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此时这一名合格的辩护人应当具有止确的法律职业伦理观,具备处理相应案件的法律知识及经验,有能力开展辩护活动。(3)作为主导刑事诉讼的活动的国家司法机关,

3、应当保障被追诉人及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的有效行使。笔者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有效辩护的内涵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认识:从广义上来说,有效辩护是指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同时律师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狭义上的有效辩护是指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后,应该尽职尽责,开庭审理前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如因律师失职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应当予以救济。二、英美国家律师有效辩护的立法与实践(-)美国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理论最初诞生在美国,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六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发展到1970年的麦克曼诉理查森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

4、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应当是获得律师有效辩护的权利”,之后,又更大范围的扩大被追诉人有权获得有效辩护帮助的范围。并在1984年的斯特里克兰案中确定了无效辩护的“双重检验标准”:第一,必须要确定律师辩护是否存在缺陷;第二,必须要确定被追诉人因为律师的缺陷辩护而陷入不利的境地。只要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这两点的要求,即可提起无效辩护之诉,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对其的有罪判决。(二)英国律师的有效辩护英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故有效辩护也起源于判例法。1679年,被告人的辩护权首次被确定在《人身保护法》当中。为保障被追诉人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和公正审判,无效辩护

5、应运而生。英国衡量律师辩护质量标准主要有两方面:律师是否有违背职业道德之行为;律师的不当行为是否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或者程序上的不当影响。当被追诉人的情况满足以上两点,既可以先提出无效辩护的申请,上诉法院可根据其提出的申请审查其提出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辩护律师提供的辩护达到了无效辩护的标准,再看无效辩护产生的后果。一旦经过此程序,辩护律师的辩护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辩护,那么上诉法院就会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认定被追诉人有罪的判决。(三)对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英美两国的律师有效辩护制度从较早时期就开始从无到有,发展至今,已经发展到一

6、定的阶段,分析可知,在衡量律师是否是有效辩护的情况时,愈来愈看重案件的质量,对有效辩护的评判标准也从宽松到严谨。同时,也越来越看重有效辩护制度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有效辩护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要求辩护律师应当为了被追诉人的利益尽到勤勉义务并能够积极的查找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在法庭上积极发表辩护意见以期法庭能够采纳。为了更好的保障有效辩护制度的司法实践,相应的也出现了无效辩护制度,此制度对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但对于主张无效辩护的被追诉人要承担双重证明的标准,这样的标准对于被追诉人来说也是相当困难的,提起的无效辩护诉讼更多的证据

7、是事后举证,很难说服上级法院认定原来的律师的辩护行为是失职且造成了对被追诉人不利的裁判结果。同时两国的辩护制度都有抽象概括之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操作难的问题。三、我国律师刑事有效辩护现状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79年正式通过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确定了律师辩护制度,但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律师的辩护权都未得到充分的落实和保障,我国的辩护制度形同虚设。1996年3月17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完善了辩护和法律援助制度,增加了刑事诉讼代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于2012年3月14H进行了第二次修正,首次把尊重和保障人权

8、的宪法性权利写进了条文中,对辩护制度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律师权利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以及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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