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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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摘要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域外是普遍现象,也必然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今年六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等十三个省市区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开展积极探索,为未来立法积累经验。本文将就构建完善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问题提出建议,以求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者简介:刘晓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法警队干部。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9-126-02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域外已有不少成

2、功案例,也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可谓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道路上重要的里程碑。近年来,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过程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公益诉讼”一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悉。今年六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这一决定充分体现公益诉讼制度未来的发展趋势。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涵义公益诉讼是基于“公共利益”而产生,其有别于纯“私人利益”的诉讼,早在古罗马时期即以起源,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除

3、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市民皆可提起的为公益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授权,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的机关和社会团体,由其对给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并追宄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关于何为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学理论界也存在多种定义,笔者认为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在民事经济关系中,由经过法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违反民事、经济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活动。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开展遇到的实际困难近几年,随着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事件不断增多,公众对公益诉讼制度的

4、关注度不断增强。虽然环境污染、产品缺陷等问题屡见不鲜,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垄断经营、随意涨价等事件时有发生,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但是由于我国公益诉讼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导致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处于尴尬地位,不能充分行使手中职权。(一)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对于检察机关能否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很大分歧,争论的关键在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具有法律支撑。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其中,这无疑是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取得的重大发展。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于诉讼主体仅以

5、“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进行规定,存在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模糊的问题,需要对如何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予以明确规定。在现阶段,检察机关取得诉讼主体资格仍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这种笼统规定的条款,不仅会使各个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而且也不利于检察机关有效行使手中的职权。(二)诉讼地位没有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自身的性质和职责决定其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身份。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将法律监督权运用到司法实践中,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关于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仍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法律监督说”、“原告说”、“公诉机关

6、说”、“双重身份说”几种观点,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主要有原告和公诉机关两种身份。主张“原告”身份认为,既然在民事程序中提起诉讼,理应遵循民事诉讼中的平等原则,无论何种身份、何种诉讼目的,都不应当赋予其特殊的权利。主张“公诉机关”身份认为,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国家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介入,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某种限缩。检察机关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公权对私权的渗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私法完全自治的制约,因而赋予其类似于刑事诉讼中公诉人的地位,更能体现国家公诉机关的性质。(三)面临办案人员紧缺和诉讼成本较高的困境一

7、方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承担,这必将需要大量办案人员参与其中,但是,在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中,都面临办案人员紧缺、专业力量匱乏的问题,而且部分检察官的业务水平有待提升,运用专业知识、释法说理能力还需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从我国目前立法情况来看,尚未有一部法律就公益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对此也存在多种观点,有的观点认为,任何司法活动必将产生司法成本,任何诉讼活动在运用一定的司法资源后都应支付价款;有的则认为,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提起,而不是维护个己私益,如果由原告方承担诉讼费用,不

8、仅会增加原告的诉讼成本,而且将会增加原告方提起公益诉讼的顾虑;还有观点认为,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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