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ID:20913436

大小:67.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17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_第1页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_第2页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_第3页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_第4页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

2、第1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的:  (一)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滞纳金;  (四)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

3、时的地方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失业保险登记)  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均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单位和在职职工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新建单位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批准建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破产或者被撤销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受理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条(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单位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按其当月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4、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按照养老保险费基数确定。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方式)  单位应当每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失业保险费。在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代为扣缴。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从行政费或者事业费中列支。  第八条(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  单位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后,应当告知其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5、并在15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妥退工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在接到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通知后的3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当递交证明本人失业的有关材料。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现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人员,可以在回到原户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九条(申领的审核)  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15日

6、内对其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对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  第十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二)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三)本人在职期间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工作关系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

7、十一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计算。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5年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视作缴纳失业保险费

8、满1年。  第十二条(剩余期限的合并计算)  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且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后又再次失业的,核定其期限时,应当将其剩余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三条(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  失业人员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当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

9、十四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后,可以自审核确认其具备条件的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应当自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算。  失业保险金由就业服务机构按月发放。  第十五条(暂停领取失业保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