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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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7年3越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5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00七年四月十六日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

2、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作相结合,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

3、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 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开户

4、行账号、职工名册;  (四)社会保险登记表。    第八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执业证件;  (二)开户行帐户、雇工名册;  (三)社会保险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应当持灵活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

5、费、滞纳金。6    第十条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章 失业保险费征缴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一)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  (二)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06缴纳。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可选择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或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四)个体工商户可以每月按上年度本单位雇工工资总额的2%,雇工可以按照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6、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每月按照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306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前款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者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无法认定月工资标准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其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7、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缴费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每月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

8、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由于停产、半停产等原因,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缓缴审批手续,核定缓缴期限。缓缴期限内免收滞纳金。    第十八条 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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