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

ID:16918266

大小:31.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08-25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_第1页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_第2页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_第3页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_第4页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失业保险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8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联营企业,城镇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侨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二)事业单位;(三)社会团体;

2、(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失去工作,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第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失业人员有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五条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工  作相结合,鼓励、扶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第六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失业保险工作。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

3、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区、县(市)劳动和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4、                        市、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统计、民政等行政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一)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三)开户行账号、职工名册;(四)社会保险登记表。第八条 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5、或者缴费义务依法终止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失业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失业保险登记前,应当按照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第九条 失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跨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由相关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 第三章失业保险费征缴 20currencydeposit,weprescribeapassonaregularbasis,qilucardaccountonaregularbasis),certificatebondsandsavingsb

6、onds(electronic);3.notdrawnonabanksavingscertificate,certificatebondsapplyformortgageloans,acceptingonlythelender第十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一)用人单位每月以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2%缴纳;(二)职工本人每月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本条前款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者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城镇单位职工的60%确定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

7、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当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其月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按照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缴费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三条 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成本或者管理费用中列支;社

8、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作为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数。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0日前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地方税务部门缴纳。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