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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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XX省失业保险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分别简称单位、职工)。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实施有关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2、拟

2、定失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3、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4、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失业保险关系,负责办理转移、终止、接续手续;2、负责用人单位缴费档案的建立、管理和职工个人缴费记录工作;认真配合地税部门征缴和清理欠费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人员档案审核、接收、管理和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与管理;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4、负责

3、失业保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以及预算、决算方案的编制与执行;5、审核确认失业人员领取资格,核定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6、核拨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7、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失业保险实行以县、区为基本行政区域的属地管理。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1、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2、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应由单位按月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

4、保险费数额,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失业保险费。3、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本市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业主缴纳本人的3%和雇工的2%部分,雇工本人缴纳1%。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税前列支。第九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作为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

5、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与参保单位进行核对,同时向职工个人发送一次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区(以下简称统筹地区)两级统筹。第H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1、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2、失业保险基金的利3、财政补贴;4、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3、农民合同制工人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金;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

6、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6、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三条市、县两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当月实际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于次月前10日内上解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可按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和统筹地区财政补贴办法有关规定,申领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和地方财政补贴。第十四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

7、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失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第十五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八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

8、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5、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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