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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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著名的“泸州遗赠案”的判决引发了国内学者的大讨论,不同学者的观点因着眼点不同而各有所异。本文站在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角度,回顾了泸州遗赠案的基本案情及争论的焦点,继而分析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含义及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结合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总结出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糊性、不公正性以及不合理性。最后,在我国民法典制定之际,参照国外立法进程及相关学者研究,针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道德法律规则  简介:周伟峰,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一、“泸州遗赠案”事实及争议  (一)案情介绍及判决  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与蒋伦芳结婚30多年,并共同抚养了一名领养的儿子。1994年黄永彬开始于张学英来往,并在未与蒋伦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于1996年公开同居。期间,黄主要负担两人的生活支出。2001年初,黄永彬因肝癌住院,其妻蒋履行了抚养义务,并得到法院认可。2001年4月2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一部赠给张学英,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保管安葬。该遗嘱于4月20日作

3、了公正。4月22日,黄永彬去世。  张学英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财产未果,张学英因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黄永彬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黄永彬将所有的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  支持判决的人认为:第一,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

4、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同时,《婚姻法》中亦有“一夫一妻制度”和“禁止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规定。此案件中,遗赠人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和受遗赠人长期进行非法同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而认为,对非法同居人所做的遗赠是一种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第二,《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规定:“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案件中,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仅凭遗赠人的陈述便对其遗嘱进行公证,违反此规定,因而该公证遗嘱无效。第三,法官在此案件中,合理运用

5、自由裁量权,弃用规则选用民法原则进行判案,符合公序良俗和法律的整体精神,也对良好社会风气的发展起到了正确的引导作用。  反对判决的人认为:第一,《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见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活着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此案件中,遗赠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遗嘱的形式合法,内容也没有继承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遗嘱自由的原则,应认定该遗赠行为有效。第二,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继承法》是特别法,应对于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具有优先性。第三,我国法律并未认定非法同居是违法行为。  本案作为

6、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相冲突的典型案件,不同学者在分析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或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优先性,亦或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再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选择。而本人认为,虽切入点各有不同,却总是围绕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上如何适用展开。  二、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公序良俗的定义  公序良俗一般被认为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人类的公共生活秩序,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的规范人们行为,引导正确价值观,与人们的基本利益、国家、社会的基本利益相统一的社会规则。善良风俗,是人们对一些问题

7、的一般习惯认识,是道德道德法律化的途径之一。如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善良风俗,谓为社会之存在与及其发展所必要之一般道德,非指谓现在风俗中之善良者而言,而系为道德律,即道德的人民意识”。在理论研究中,学者一般将良俗作为行为规范,同时也是一种对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的评价标准。前者是相比于公共秩序从外部以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更倾向植根于人们心灵,引导人们主动、自觉接受秩序调整;后者,只作为道德进入法律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公众的参与和评判,保障法律事实更加公平、稳妥,更加符合社情民意。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立法现状 

8、 我国民事立法没有明确公序良俗的概念,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仅《民法通则》第7条、第58条,《合同法》第7条、第52条,《物权法》第7条相关的条文有相应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两个概念。  三、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困境  (一)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模糊性  公序良俗原则是极具弹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因其广泛的涵盖范围而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提及公序良俗这一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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