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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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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浅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L.本原则,主要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公序良俗作为一种补充制度,有概括、抽象、灵活的特点,因此,能不断适应千变万化且无限发展的社会现实。[1] 一、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 以四川省泸州市的一起二奶遗产继承案为例,该案被传媒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 案情介绍:被告泸州市纳溪区人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1963年结婚,婚后因各种原因致使感情出现问题,关系逐步紧张。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纳溪人张学英,并与张同居,后黄于病危时留下遗嘱把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与其同居的张学英。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绝分配财产,第三者遂将原配夫
2、人推上被告席,请求法庭判给其按遗嘱应得的6万元。此案经泸州市纳溪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于2001年11月开庭宣判,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证无效,并直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认定黄永彬立下的给张学英的财产遗赠无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2] 要确定本案中黄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我们必须对黄某的包二奶和遗赠这两个行为作出恰当的分析和判断。 依据《继承法》第16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同时,《继承法》是特殊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当适用二者产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
3、,从这个意义上说,黄某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 但是,本案中黄和张的非法同居行为是遗赠行为产生的前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可见,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在这样一种事先行为就违法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事后遗赠行为是否有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所以,为了使案件的处理既合法同时又合理,笔者认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是值得肯定的。与此同时,我国应该吸收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在判例研究的基础上对公序良俗进行类型化,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为法官提供帮助与指引。这对于维护婚姻家庭这一公共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4、。 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方法 由于公序良俗的内涵过于抽象概括,外延范围又不确定且变动不居,若要在司法实践中得以适用,就需要将其具体化。笔者认为,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类型化的方法;一是价值补充的方法。[3]两种方法各有利弊,下面分别进行介绍。 (一)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之类型化的方法 所谓类型化,就是从现有的判例出发,使同类相聚,一类判例针对一类现实中的问题,具体地分析此类型的要件、法律效果及判断基准,从而为法官提供具操作性的帮助。[4] 因为各国的法律体系、社会观念和风俗习惯都不尽相同,所以为了使公序良俗的类型化具有本土适用性,我们需要在研究本国司法判例的
5、基础上,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来完成我国的公序良俗类型化。由于中国目前处于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双重亟待完善阶段,笔者认为中国公序良俗违反的类型可以划分为基本权利保护、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危害家庭关系行为、违反性道德行为、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这六种类型。 (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化之价值补充的方法 价值补充方法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规则: 首先,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依据客观标准。其次,法官于价值判断时,应就个案做个别的判断,并负充分说理的义务。要求法官对本案判决的妥当性尽充分说理义务,可以防止法官对原则的滥用。再次,法官进行价值补充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变迁。[
6、5]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因此,法官在对公序良俗进行价值补充时,必须要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的变迁,万万不可拘泥于过时的陈旧观念和道德标准。 类型化方法和价值补充方法.L.各有所长。类型化方法维系着法定主义与确定性的一端,价值补充方法维系着自由裁量与灵活性的一端,两者共同实践着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 三、结论 总之,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应当被逐步的应用于司法实践,尤其是在婚姻家庭领域。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注意处理好上位法与下位法、不同部门法以及相关具体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此外,在判断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时还需依据一定的客观标准,最后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以求对案件的公正
7、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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