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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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序良俗原则: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日益健全,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历史长河中的地位日益突显。本文阐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溯源,概念,适用等方面。通过描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说明了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官裁判案件中的必要性。最后,为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自由裁量权  :D929:A:1673-0992(2010)11-0000-01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其结果大大起到了定分止争的作用,在法治日益健全的社会,我们将有必要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一、公序良俗原则概述  (一)起源 

2、 公序良俗原则流变源远流长。其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但那时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一样,并不是作为一种基本原则出现。罗马法中规定:通奸双方不能结婚,正是该原则的体现。同时,罗马法中还规定了法律行为方面有关公序良俗原则方面的内容,例如赌博,为娼等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该行为归于无效。由此可见,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有了关于公序良俗原则方面的法律规定,即使它不是作为基本原则来使用,也不是明确的法律概念,但确是公序良俗原则最早的法律体现。  罗马法学家认为:公序是指国家的安全;人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则是指人民的一般道德规范。查士丁尼在《学说汇纂》中就认为,订立合同约定终身不结

3、婚或必须结婚,必须信奉某种宗教或不信奉某种宗教,限制宗教和遗漏自由等行为,以及以赌博为标的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行为。  我国民法中则认为:公序良俗即是对契约自由的例外限制而登上历史舞台的,法国民法典第一次将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法典中。在法国,公序良俗即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我国清朝末期制定第一次民法典草案中,仅规定了公共秩序;到民国时期,则用了“风化”一词将其取代;1929-1930年的民法典第72条采用了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立法体例;自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就未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而是用了模糊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德”来取代。  (二)

4、概念  公共秩序的具体含义学界并无定论。黄茂荣认为:公共秩序即是指由现代法的具体规定及其基础原则、制度等所构成的“规范体系”,它所强调的是某种起码秩序的规范性。而史尚宽则认为:公共秩序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不独宪法的国家根本组织,而且是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及私有财产、继承制度,都属于公共秩序;周楠则将公序理解为国家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综上,公序不仅仅指某一个方面的,它包括政治的公序,还包括经济的公序,重要的是,公共秩序一定要体现国家的统治,维护阶级统治的利益,这才是最起码的公共秩序,只有有了安定的国内环境,人们的社会公共利益,

5、生活秩序才能得到最终的保障,也才有其实现的可能。  关于善良风俗的定义,学界依然存在争论。黄茂荣认为:善良风俗应当指某一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它强调法律和社会秩序最起码的“伦理性”,从而将这种伦理要求补充的予以规范化,禁止逾越;史尚宽认为:善良风俗即社会国家的存在及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周楠认为是市民之一般道德准则。综上,善良风俗其实是以道德为核心的准则,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其具体的标准又是不同的,具有地域差异和民族差异。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都有其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如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仍然保留着“抢婚”等的习俗,在那些地区并不认为这种行为是

6、违法的,反而还广为流传,这说明善良风俗有着明显的地域性。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虽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但体现该原则精神的法律规定是存在的。如《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形式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权利”。《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以上的法律规定都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予以强调,与公序良俗原则在本质上是相通的。即使我国回避了直接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但其法律精神是有所体现

7、的。  (二)实例及在法学上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系分析  2001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其同居的“第三者”张学英。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末果。以黄永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受遗赠的权利。  该案一、二审判决的结果是一致的,均以遗嘱人遗嘱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认定遗嘱无效,驳回了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该遗赠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损害了善良风俗

8、,因而是违反《民法通则》基本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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