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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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序良俗原则探析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

2、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

3、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在德国民法中,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是善良风俗。在英美法中,与此类似的概念则是公共政策。我国现行法并未采纳公序良俗的概念和表述,但《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物权法》第七条关于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通常被认为是承认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因此,探讨这一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

4、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中国

5、学者从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幸(侥幸)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公序良俗”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中,它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在我国法律里,虽然没有“公序良俗”的法定概念,却存在公共道德等相对应的概念。为弥补法无明文规定的缺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公序良俗”也成为法官断案的重

6、要依据之一。  案例一:盗窃骨灰  今年41岁的要某,是河南省尉氏县农民,曾上过高中,与妻子离异后靠外出打工为生。2006年1月初,在新乡打工的要某从电视上看到,河北的两兄弟盗窃尸体敲诈50万元的案件,从中受到“启发”,遂决定“如法炮制”赚钱。2006年1月31日,春节过后的正月初三,要某乘车来到郑州在郑州万福金像公墓,要某发现驾驶奔驰车来扫墓的一家人。要某于是认定这家人一定有钱,就跟随其后来到墓地瞄准“目标”。同年2月15日晚10时许,要某再次来到墓地,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杠把墓撬开,将死者段某的骨灰盒盗走。  两天后,要某翻拍了骨灰盒上的照片,将照片和写有“你父亲的骨灰盒丢失,请发

7、短信联系”的纸条贴在了死者儿子的车上。之后,要某多次发短信,催促被害人及其家属将现金30万人民币打到其指定的银行账号上。公安人员接到被害人报警后,通过侦查于2006年3月12日在新乡市将被告人抓获。死者的骨灰盒已发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要某敲诈勒索被害人现金30万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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