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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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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争议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随着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可仲裁事项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发展趋势。有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争议、证券争议、反托拉斯争议、破产争议和消费者争议等几类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态度转变,都在不同程度上印证并强化着这种趋势。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性发展趋势 基金项目:贵州师范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发展基金项目《争议可仲裁性的发展趋势研究》。 简介:张超,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D925:A:1009-0592(2011)10-107-02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不仅提交仲裁解决的争议显著增多,可仲裁事项的类
2、别亦越来越多样化。许多传统的不可仲裁的事项已经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或正在向可仲裁的方向演变。这使得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中,可仲裁性范围正呈现出不断扩大化的发展趋势,而有关国家就下述几类争议可仲裁性问题的态度转变,都在不同程度上印证并强化着这种趋势。 一、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 在知识产权领域,可仲裁性问题主要涉及专利、商标、和专用技术等争议。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国际上一直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可仲裁性问题持否定态度。但随着知识产权争议的增加,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各国通常区别不同的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关于专利和商标权方面的争议主要有两类:一是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和许可协议项
3、下的使用费争议,二是专利和商标权的有效性以及专利强制许可争议。前者的可仲裁性在各国基本都得到了肯定。例如,希腊法律规定,有关专利许可协议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解决,法国、巴西也有同样的规定。但后者则由于专利或商标是否有效往往涉及第三人和公众的利益、涉及到公共政策问题,被长期排斥于仲裁范围之外。各国法律一般均授权国家机关依照特别的行政程序对专利或商标的登记进行审查,以确保所有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权符合法律标准,同时对因专利权或商标权效力引起的争议享有最终决定权。例如,意大利的法律规定,有关专利和商标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可以交付仲裁,但涉及专利和商标有效性的争议不能仲裁,因为它们直接
4、涉及专有权的(即专利或商标的授予)。①美国曾一向认为,由于对无效专利进行制裁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因而专利是否有效,不宜适用仲裁程序而应由法院作出裁决。②然而,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各国对专利和商标所引发的可仲裁性问题,采取了越来越宽松的政策,一些国家逐渐放松了对专利和商标可仲裁性问题的限制。例如,美国1982年《美国法典》第35编第294节规定:“有关专利或专利项下权利的合同可以规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引起的有关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的争议。当事人也可以书面约定将已经发生的有关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的争议提交仲裁。这样的规定或约定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和可以强制执行的,除非存在法律或
5、衡平法上可以撤销的理由。”③该规定明确承认了专利有效性争议和专利侵权争议的可仲裁性。此外,美国法院在实践中也确认了商标争议的可仲裁性。 关于和专有技术争议,各国的实践表明一般都是可以仲裁的。例如,在美国,虽然国会对于能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未作立法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确认了侵权而引起的索赔争议和有效性的争议具有可仲裁性。美国法院在Kamakazi、Saturday等案件中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 各国对于证券争议能否提交仲裁解决态度不一。有些国家规定,证券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有些国家规定证券交易不可仲
6、裁,但却允许涉及证券交易合同的争议可以提交仲裁,例如,在奥地利,涉及汇票的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但是,有关汇票合同本身的争议却可以通过仲裁解决。有些国家对有关证券交易争议的仲裁问题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在德国进行证券交易,只有经登记为商人的客户或者德国以外的公司或者商人,才能将证券争议提交仲裁;有些国家原先不允许将证券争议提交仲裁,但随着证券业发展的需要和仲裁不断的完善,逐渐放宽甚至完全取消了这一限制,这样的国家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④ 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一直否定证券争议的可仲裁性。在立法方面,美国1933年联邦证券法规定,对于涉及证券交易的争议,美国法院享有专属
7、管辖权。在司法实践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在1953年审理的agui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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