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

ID:20618829

大小:234.50 KB

页数:27页

时间:2018-10-14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_第1页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_第2页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_第3页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_第4页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_第5页
资源描述:

《刘胜飞《经济法第7周课件》[20091014]》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物权法违反宪法和颠覆社会主义公有制?物权法使贪污、有原罪的财产合法化?重庆钉子户事件与物权法人物:巩献田(北大法学院教授)李成瑞(原国家统计局局长)江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纷纷扰扰《物权法》物权法第3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节物权法概述第二节所有权第三节用益物权第四节担保

2、物权第三章物权法概念:《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占用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一节物权法概述(1):定义与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较,物权的特征: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对世权物权是排他性权利物权法定:类型强制、内容固定第一节物权法概述(2):特征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订立

3、合同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楼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但该合同没有到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登记。2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答: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因为合同未登记。因此,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所以丙有权建高楼。如果题目中明确交待了地役权的登记,则甲可禁止丙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丙进行补偿。物权法定案例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能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甲、乙于4月1日签订了合同,并于4月10日进行了

4、登记。两年后,乙将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C)。A、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日设立B、甲对乙的土地享有的地役权自4月10日设立C、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应每年向丙支付4000元D、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解析】(1)选项AB: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4月1日)设立;(2)选项CD: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

5、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是(ABCD)。A、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的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失去效力【解析】(1)选项A:相邻关系法定,无需约定;(2)选项B:地役权登记是一个积极事实,由于题目中未交待登记与否,只能定性为未登记。因此,地役权不能对抗供役地的受让人;如果题目中明确交待了地役权的登记,则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3

6、)选项C:甲将房屋转让给丙时,双方并无特别约定,因此,甲无需向丙承担违约责任;(4)选项D:地役权具有从属性,随主权利一并移转,甲、乙之间的约定并不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失去效力。相关法条: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物权法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定、地役权案例不动产与动产:物的最重要的分类1.不动产的范围:建筑物与构筑物、林木、与不动产尚未分

7、离的出产物2.区分不动产与动产的意义: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同设立他物权的类型不同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专属管辖第一节物权法概述(3):物的分类原物与孳(zi)息:原物: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原物产生的收益天然孳息:依自然和物的使用方法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法定孳息:依法律规定由原物而产生的收益第一节物权法概述(3):物的分类原物与孳(zi)息: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3元5角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

8、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现问:1.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