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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 规范管理201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依法执教治学规范教学行为——教育法制专题报告市教育局石奎永依法治教办学强化规范管理一、当下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的思考背景:1、市场经济带来的思维方式变革(法制经济意识、主体维权意识、市场准入意识);2、加入WTO对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教育模式、培养目标、教师素质);3、我市教育改革发展实际的内在要求(物质文化需求、体制机制法制、社会教师家长)二、抓好依法执教、规范教学行为两项基础工作1、夯实依法执教的法律思想基础(法律思维、法律素养、法律知识);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教育法》、《教师法》、《侵权责任法》、《义务教育法》、《合同法》、《劳动
2、法》、《劳动合同法》、《食品安全法》、《消防法》等;部门规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实施方案》、《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3、,履行法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
4、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法》第五章考核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
5、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地方性规章:《浙江省教师法实施细则》、《浙江省中小学校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2、创新制度、创设机制、创优载体职业思想管理、专业思想管理、教育教学管理、闲时间管理三、抓实依法执教治学、规范教学行为的几项重点工作1、正确处理学生伤害、学校安全事故问题(依法、及时、妥当;事故处理)2、依法加强学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安全、有偿家教)3、优化教师职业道德,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教师职业道德解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办法》简介①立法目
6、的、适用范围、事故处理原则、学校日常教育要求、伤害事故责任承担根据及担责与免责条件、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赔偿、事故责任者处理、实施时间(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等九个方面。②《办法》共六章四十条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应坚持:(1)过错原则(2)因果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不明确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
7、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对教育管理机构适用过错推定)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管理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
8、、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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