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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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要准确界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规定统一具体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创设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加强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利用各项经济资源长期持续投入而形成的一项重要无形财产,

2、以其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能够为权利人带来高额经济利益。驰名商标较之普通商标而言更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国际通行的法律概念,但《巴黎公约》和《知识产权协定》均未对其直接定义,只是就其认定标准作了相应规定。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一个商标能否成为驰名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其先决条件是必须经过认定,因此,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就成为一国法律能否有

3、效保护驰名商标的重要环节。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因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立法例上主要有三种模式:单一概括式,明确以公众所知晓程度作为认定是否驰名商标的唯一标准:列举式,并不直接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而只是列举了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要考虑的若干因素;混合式,既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又列举认定驰名商标的若干具体标准。参考国际社会的立法和我国的司法实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采用单一概括标准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概念。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4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

4、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一般包括社会团体、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类。我国传统的驰名商标认定主体仅限于行政机关,这种由行政机关垄断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一方面与国际公约相违背,另一方面也与国内的司法实践相矛盾。为了适应入世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我国重新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认定机制。因此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5、规定》删除了对认定机构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取消了认定主体的一元化,为我国司法机关享有驰名商标的认定扫清了法律障碍。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认定的合法主体应当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与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相适应。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从不同国家所采取的法律规制来看,主要有被动认定和主动认定两种模式。被动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

6、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主动认定,是当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

7、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方式,以便与国际惯例相一致。也就是说,只有在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才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    二、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

8、体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作为司法机关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商标注册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要准确界定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范围,规定统一具体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创设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加强对侵犯驰名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利用各项经济资源长期持续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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