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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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下)  五、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1、商标所有人申请或商标局主动认定。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有关商标驰名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包括: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和销售地区;(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与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2

2、、认定。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应当遵守公开、公正的原则,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3、公告。商标局应当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并予以公布。驰名商标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未超过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认定申请。也就是说,某个商标如果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后三年内发生纠纷或侵权,不需商标所有人重新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即可要有特殊法律保护;如果该商标经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三年后发生问题,如侵权或纠纷,商标所有人还应重新提出认定其商标驰名的申请,由商标局确认

3、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后,才能享有特殊保护。这就意味着:未经认定的商标并非不驰名,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并非永远驰名。企业应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恒久的驰名商标意识,不但要创驰名,还要永保驰名。  六、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依照《巴黎公约》、《Trips》以及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意义的驰名商标应得到比一般注册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我国《暂行规定》第八、九、十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保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二)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三)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已注

4、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法律保护。下面分别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服务)。依照我国商标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标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保护范围。“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在案的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使用有关注册商标并经备案的具体商品。就是说,如果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已经注册的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局将驳回其申请,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可作为“注册不当”商标将申请撤销;如果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

5、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很显然,一般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换句话说,如果他人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有关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是法律允许的。然而,如果是驰名商标,其保护范围除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排斥他人注册或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外,权利人还有权禁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可以归纳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两项特殊权益:一是拒绝或撤销(禁止)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6、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款所述不良影响(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其他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二是禁止他人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

7、商品上,且会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二)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关于禁止他人淡化驰名商标(或称反淡化),除将驰名商标用于企业名称外,还有其他淡化方式,如:以一定

8、方式暗化驰名商标,以一定手段丑化驰名商标,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普通名称等等。依美国商标实践,商标必须是驰名的,在美国才有权禁止他人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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