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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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多年,意味着己经履行承诺多年。根据透明度原则我们的市场运行规则不但要与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接轨还要依其规则运行。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更为重要,这一点已不是单纯的市场主体重视和考虑的了,我国公共服务组织也已意识到学握知识产权就掌握创新,就掌握先进的生产力。笔者仅就商标领域出现的法律保护制度及不足之处进行探索以期待我国对商标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限于篇幅本文侧重于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论述。所谓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并有较高知名度的

2、商标。通俗的讲就是名牌商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v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v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v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第十条则对上述认定标准的使用做出了进一步说明,B

3、J: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捉,最高人民法院也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对司法认

4、定驰名商标做出了倡导性规定。这些法律规则的制定和适用体现了与《巴黎公约》、《TPIPS》相一致的法律精神和理念。此外,为了维护平等的国际交易秩序和交易环境,保护民族品牌和自主创新,我国现行商标保护法律制度也突破了驰名商标仅仅在注册商标领域的局限。这一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即“未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驰名商标的认定。所谓未注册驰名商标,顾名思义就是在事实上已经具备了驰名商标的实质要件,国家法律或知识产权缔约国法律认可该商标为法律上为驰名但在程序上未注册的商标。二、法

5、律、国际规则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众所周知,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都是完善或者趋于完善的。但对一部分国家来说在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上都采用“注册在先原则”和“先申请原则”根据以上原则,一般来说未经注册的商标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即未注册商标不能对抗注册商标,我国曾经采用这样的原则。1996年8月公布实施的《驰名商标暂行规定》将驰名商标定义为::市场上享有较高荣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就意味着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否则该商标事实上不管怎么驰名均与法律认可的驰名无缘。实际上这样的

6、规则是不利于商标权的保护并且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最早起源于《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和TPIPS协议,其宗旨是在于对实施注册原则和实施使用原则这两种不同商标制度的协调。从《巴黎公约》条文的设计上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不以是否注册为前提,TPIPS更是要求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应该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给予保护。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成为了TPIPS协议缔约国,在此基础上我国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做了和应的调整,对原有的《商标法》进行了整体的改造使其更符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

7、中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明确的扩大了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的外延,突破了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严格限定在注册商标的界定范围。这样更加有利于民族品牌的保护,增加传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制度创新,知识产权创新,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综合实力。三几种常见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被侵权的表现形式事实告诉我们,市场空间占有率越大,被侵害的概率也越大。未注册驰名商标同样面临这样的命运。现实中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益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儿种形式:<一>擅自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即未经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而

8、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主要体现在生产和提供服务环节更多的体现在销售领域。V二〉抢注未注册驰名商标。这种行为突出表现在行为人为了以合法形式来掠夺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而抢先在国家商标局或国际商标局注册的行为,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过于强调申请在先原则而使恶意抢注者钻了漏洞。前阶段我国多项民族品牌被国外恶意抢注者抢注使国内企业以及国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就是明证。<三>抢先进行其他注册。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间接的抢占他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将其标识注册为商号、域名、外观设计专利等等,其目的是在于以其他权利来对抗商

9、标权获得不正当竟争的优先地位。<四>以企业徽章、图书设计、绘画等著作权形式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五>其他形式随着市场竞争的多元化以及科技,教育等相关领域的迅猛发展必然还会出现新型的侵权形式,这一点更加提醒立法者,司法者,企业,宏观经济管理者站在战略的高度上,前瞻性的做出应急判断。二、现有的法律制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之不足及儿点建议纵观《商标法》及配套法律规范虽然加大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力度,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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