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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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过程中的公民参与摘要: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历史进程的发展是一个极为曲折的过程。宪政机制下公民参与主要通过政党与法定社团,这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公民参与的有效性。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面临多元分化的政治背景和社会现实,利益多元强化了公民政治参与的难度;传统政治参与方式抑制了公民参与的主体意识;法律规定的模糊又限制了公民参与的权限。为此,有必要结合我国的政治环境进行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实践。  关键词:立法;公民参与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的权利"。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

2、会的奋斗目标之一。公民参与政治的形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最为重要的则是参与立法,表达或者体现自己的利益诉求。  我国的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如何充分发扬民主,如何实现立法的民主化,怎样扩大公民广泛的、有序积极的参与,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现实问题。只有把这些问题解决了,才能使所制定的法律集中民智、反映民情民意,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切实发挥好法律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的作用。  一、立法公民参与权概述  立法权,从它的理性原则来看,只能属于人民的联合意志。因

3、为一切权利都从这个权力产生,它的法律必须对任何人不能有不公正的做法。如果任何一个人按照他与别人不同的意志去决定国家的事情,那么,他就可能经常对人作坏事;但是,如果由大家决定并颁布他们自己的法律,就绝不会发生这种事情。"自己不会伤害自己"。可见,只有全为人民联合并集中起来的意志,应该在国家中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公民政治参与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立法参与权是政治参与权的重要组成,可以理解为公民作为立法的权利主体和行为主体在立法活动中享有知情权、陈述权、质疑辩论权、监督权等一系列权利。公民参与立法的宗旨在于促进立法的民主化,但是要实现立法民主化的目标,公民参与就不能仅仅停

4、留在传统的群众路线上,还必须制度化、法治化、达到它的实质要求,这样才能避免走形式,才能有实效。  二、立法中公众机制的主要障碍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吴邦国同志在2011年的主要任务中提出,要"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公民参与立法首先是有法律依据的,民主立法、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其次法律的本质是人民共同意志的表达,公民的思想、意志、要求、愿望是法律之源。每个公民都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都有权来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就是把大家共同的意志概括出来,保证公民有序参与。但是在公民参与立法的过程中,也有不少障碍因素:  1、

5、公众积极性未有效调动,参与立法的平台尚未形成  立法应当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是一种共识,但是现实中公民参与立法却没有体现这点,大众媒体对法规公布全民讨论没有积极宣传,法规草案的公布,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公民对法律并不是很了解,难以参与讨论;作为单个的公民个人即使有意见也难以参与,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个人意见不会起到作用;立法机关没有建立与公民的互动机制,公民对立法机关到底有没有采纳自己所提的意见根本不知情,就会造成参与热情的下降。  2、立法听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看,包括铁路火车票的价格听证、飞机票的价格听证以及电信收费听证等,其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有的还被媒体称为

6、是涨价听证会,甚至干脆就称之为"听涨会"。细究起来,原因有以下几点:  在思想观念上,过分注重了立法听证制度所具有的形式性和工具性。因而,有的部门、机关或地方在决策时并未真正实行听证,有的只为装点门面而已,走走形式和过场,他们并未真正转变观念与作风,因而,打心眼儿里并未把听证当回事儿。在这种情况下,要实行听证制度,其效果可想而知。  其次,我国在立法听证方面的实践经验比较缺乏,尽管一些地方都陆续搞过立法听证,但是,一则听证的程序及其规则还不尽完善,其中的随意性还很大;二则受地方的局限,其影响毕竟有限等。  最后,在中央层面,一方面,立法听证的实践毕竟还很少,另一方面,

7、《立法法》对立法听证会制度的规定太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主要体现在:(1)立法听证的范围是什么,《立法法》未作明确规定。(2)《立法法》规定,听取意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却未对这些形式作出明确的区别。(3)《立法法》也未规定听证会的程序规则。只有对听证会等的程序加以明确并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使公民真正参与立法。  三、如何对待公民参与问题,以保障和进一步推进我国参与式民主发展的问题  (一)完善走群众路线的具体制度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效果是十分明显的。概括起来,它具有以下积极作用:第一,有利于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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