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公民立法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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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公民参与立法研究瑞士公民复决程序表强制性复决非强制性复决1.全部或部分修改宪法90天内可提议复决1.联邦法案3.联邦不违宪的紧急决定在实施一年后2.联邦一般决定2、联邦违宪的紧急决定4.与外国签订的15年以上条约全民投票和多数州投票否决通过付诸实施未提出复决要求5万人签名或8个州要求复决付诸实施公民投票通过否决付诸实施瑞士公民倡议程序表条文确切的提案只有原则而无确切条文的联邦委员会递交议会三年内作出决定联邦委员会递交联邦议会后联邦议会需在两年内作出决定联邦两院拒绝联邦两院接受联邦两院接受联邦两院反对全民投票(公民与州的票数同时计算)人民投票通过否决否决(州)赞成(州)赞成

2、(公民)否决(公民)两院起草议案条文付诸实施全民投票(公民与州的票数同时计算)否决(州)通过(州)通过(公民)否决(公民)付诸实施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公民政治参与作为政治民主的一个重要部分,要求“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公民立法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民立法参与在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在各地的地方立法实践中也逐步重视公民对于立法的积极参与,在理论上对于立法参与的论述也逐步深入。立法参与问题涉及具体制度的建构和设计,而这种制度的背后更蕴含着诸多的理论争端。要使得制度更具有合

3、理性和切实可行性,就要认真探索这些具体制度背后的理论意蕴。本讲基于我国的公民参与实践所提供的素材和实践中所提出的理论问题,力图澄清公民立法参与的理论基础,回答在理论上所可能遭遇的诘问。本课的论述,集中在关于公民立法参与的基础理论问题。这种理论思考的现实出发点,就是立足于考虑立法的特点、现代民主的特点、现代公民的特点、首都的特点等,把公民立法参与作为民主制度的一个部分,作为法治化事业的一个部分,而探讨立法参与中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立法参与中的基础理论问题主要是,恰当辨析和理解公民参与和社会秩序建构、立法的精英控制、公共理性培育、公民利益表达的组织化等之间的互动关系。从对

4、这几组关系的理解中可以更深入认识公民立法参与的功能、作用、条件和方式等。首先从社会秩序的建构的整体过程来讨论公民立法参与对于生成社会的法治秩序的重要意义。公民立法参与需要民主的制度前提,而参与又进一步巩固立法民主的正当性基础,巩固法治的社会基础。第二,从立法制度完善的内部结构来讨论公民立法参与对弥补立法精英化的弊端的作用。立法精英化虽然是当代立法发展的一个趋势,但是立法参与的制度建构功能在于它有助于克服或者抑制立法的过度官僚化、专业化所带来的种种缺陷。第三,从公共生活的精神要素来探讨公共理性的彰显对于公民立法参与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也讨论公民通过参与立法而逐步培育公共精神的必要

5、性。一、立法参与和社会秩序1.立法的合法性根据与立法参与任何立法都不能回避立法的合法性根据问题。立法合法性直接关涉立法的有效性根据,以及社会大众对于法律的自觉尊重和服从。现代立法的合法性基础一般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性事实,它认可了多数人政治统治的合法性,认可建立在人民同意基础上的人民自我统治的政治合法性。公民立法参与不仅是个关乎立法质量的问题,更根本的,它也直接关涉立法是否具有更多的合法性,因而更是个事关民主的重要问题。立法参与是民主的一个要素,一个环节。而公民立法参与中所遭遇的问题和难题,就不仅仅是立法技术或者程序的问题,也是个关于民主的争论。现代立法的合法

6、性来自立法的民主性,来自基于民主的参与性。而同时,公民的立法参与也只有在一个基本民主的制度框架中才可以展开。通过程序合法性达到实质合法性,是现代社会塑造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从宣称人民主权到民主作为程序和制度的具体落实,是民主实践发展的一个方面。民主的立法过程不仅为现代法律提供了最具有说服力和感染力的合法性源泉,而且立法民主也成为民主法治国下人们道德理想的最重要的提供者之一。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和价值的多元主义社会,这种多元主义社会的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人们的思想、行为都已经注定是多元的,甚至是不可完全调合的相互冲突的前提下,塑造人们对于法律、政权的服从和尊重,也就是说,如何在

7、多元主义的基础上建立共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面对的一个根本疑难是,如何建立关于法律的价值共识,如何让各有所求的人们都能尊重法律。从实体性的法律价值位阶的角度来谈论良法的古典爱好,早已受到挑战。于是,强调法律的道德位阶的“善”法理念已经越来越多转向强调程序正义的“良”法理念。在这种转向的背景下,法律的合法性基础也从实体性追求转向程序性追求。这种合法性中起关键作用的标准就是法的创制过程中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是否经由民主程序而制定出来,被作为是判断良法的最重要标准之一。民主已经作为我们这个时代判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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