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337调查及中国企业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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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337调查及中国企业的对策:F717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3-135-02  摘要目前美国337条款调查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障碍,对出口依赖较强的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企业在应对时普遍表现出缺乏对美国法律制度与贸易政策的认识、应诉不积极等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应对337调查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分析对华337调查的现状和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望对中国出口企业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策    一、337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所谓337条款,是美国的一项进口贸易救济制度,得

2、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Actof1930)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篇1337节。该条款几经修订,其中《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和程序运作影响最大。337条款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者继承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

3、,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①。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mission,USITC)是负责进行337调查的机构,该委员会对有关进口贸易中不正当贸易的申请进行调查,337条款把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大多数调查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或注册商标侵权。“337调查”的主要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令和排除令。禁止令为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被告的涉案产品侵权,侵权产品将被禁止

4、进入美国市场。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将禁止被调查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产品进入美国,有时还会波及被调查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从而使该国相关产品在原告知识产权有效期内全面退出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不再区分原产地和生产国,在美国相关产业受影响严重时对产业保护的效果最为明显。  337调查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请条件宽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属地管辖权,而司法诉讼程序则需要以属地管辖权为前提。且申诉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存在侵权事实,即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立案,其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其次,打击面广,杀伤力强。由于337

5、调查的制裁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如果美国企业在337调查中获胜,不仅可以有效阻止被告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美国,还可以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排除令,将同类产品,甚至上下游产品永久性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危害十分巨大。第三,程序相对简单,费用相对较低,救济措施相对较快。337调查可以由某一家美国企业单独发起,调查程序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其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申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往往猝不及防,来不及搜集、整理和翻译证据资料,从而遭遇灭顶之灾。此外,337调查的总体费用要比司法诉讼程序低得多②。  二、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情况③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6、织之前,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日本、中国台湾。自1986年美国对华提起第1起337调查案件至今,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美国对华337调查数量增长迅速。至2009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共计96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37调查总数(466起)的20.6%。其中,1986~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华案件3起,占比2.1%;1996~2005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177起,其中涉华43起,占比24.3%;2006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3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9.4%;2007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

7、7调查36起,其中涉华18起,占比50%;2008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41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1.7%;2009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6起,其中涉华8起,占比22.2%;截止到2010年12月8日,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55起,其中涉华19起,占比34.5%④。  除了数量的增长之外,遭遇调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被调查的产品结构不断升级,其中电子产品涉案最多。1998年以前,美国337调查涉及的中国产品主要是轻工产品;1998年之后,受调查的产品涉及电子、轻工、机械、化工、汽车、冶金、建材、医药等,且结构不断升

8、级,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品成为美国涉华337调查的主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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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337调查及中国企业的对策:F717文献标识:A:1009-4202(2011)03-135-02  摘要目前美国337条款调查已经成为中国出口企业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重要障碍,对出口依赖较强的中国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企业在应对时普遍表现出缺乏对美国法律制度与贸易政策的认识、应诉不积极等问题。因此,正确认识和应对337调查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通过分析对华337调查的现状和原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望对中国出口企业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337条款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对策    一、337调查的基本内容及特点  所谓337条款,是美国的一项进口贸易救济制度,得

2、名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Actof1930)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篇1337节。该条款几经修订,其中《1988年综合贸易及竞争法》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和程序运作影响最大。337条款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者继承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

3、,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者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①。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Trademission,USITC)是负责进行337调查的机构,该委员会对有关进口贸易中不正当贸易的申请进行调查,337条款把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大多数调查的案件涉及知识产权,如专利或注册商标侵权。“337调查”的主要制裁措施包括禁止令和排除令。禁止令为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定被告的涉案产品侵权,侵权产品将被禁止

4、进入美国市场。排除令分为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将禁止被调查企业存在侵权行为的产品进入美国,有时还会波及被调查产品的上下游产品,从而使该国相关产品在原告知识产权有效期内全面退出美国市场;普遍排除令不再区分原产地和生产国,在美国相关产业受影响严重时对产业保护的效果最为明显。  337调查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申请条件宽松,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属地管辖权,而司法诉讼程序则需要以属地管辖权为前提。且申诉方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存在侵权事实,即可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申请立案,其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并不作为判定违法的依据。其次,打击面广,杀伤力强。由于337

5、调查的制裁措施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如果美国企业在337调查中获胜,不仅可以有效阻止被告企业的出口产品进入美国,还可以通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的排除令,将同类产品,甚至上下游产品永久性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危害十分巨大。第三,程序相对简单,费用相对较低,救济措施相对较快。337调查可以由某一家美国企业单独发起,调查程序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其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申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往往猝不及防,来不及搜集、整理和翻译证据资料,从而遭遇灭顶之灾。此外,337调查的总体费用要比司法诉讼程序低得多②。  二、中国企业遭遇337调查的情况③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

6、织之前,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日本、中国台湾。自1986年美国对华提起第1起337调查案件至今,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美国对华337调查数量增长迅速。至2009年底,美国发起的涉华337调查共计96起,占美国1986年之后337调查总数(466起)的20.6%。其中,1986~1995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143起,涉华案件3起,占比2.1%;1996~2005年,美国对全球共发起337调查177起,其中涉华43起,占比24.3%;2006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3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9.4%;2007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

7、7调查36起,其中涉华18起,占比50%;2008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41起,其中涉华13起,占比31.7%;2009年,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36起,其中涉华8起,占比22.2%;截止到2010年12月8日,美国对全球发起337调查55起,其中涉华19起,占比34.5%④。  除了数量的增长之外,遭遇调查的范围越来越广,涉及的产业和部门越来越多,被调查的产品结构不断升级,其中电子产品涉案最多。1998年以前,美国337调查涉及的中国产品主要是轻工产品;1998年之后,受调查的产品涉及电子、轻工、机械、化工、汽车、冶金、建材、医药等,且结构不断升

8、级,计算机软件、半导体集成电路等产品成为美国涉华337调查的主打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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