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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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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企业如何突围美国ITC“337调查”摘要:“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关税法》第“337条款”授权,对进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进行调查,违反337条款的产品将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337调查案件大部分涉及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于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调查的门槛比较低,而对应诉企业来说,应诉难度要大于反倾销。我国企业对337调查知之甚少,“337调查”应诉成本很高,鲜有成功案例可借鉴。有关新兴高新技术产业遭遇337调查风险加大。因此,正确认识和应对337调查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从应对实务经验中给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337调查;美国;
2、对策 一、“337调查”的主要概念 1.“337调查”的基本内容 “337条款”最初见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其后几经修订。对确定现行337条款的实体架构与程序运作影响最大的是《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TradeandpetitionAct)第1342条和《1995年乌拉圭回 合协议法》(UruguayRoundAgreementAct)对美国法典第28编的修订。《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42条以“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为题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在美国销售时使用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3、,其威胁或效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阻碍此类产业的建立,或限制、垄断了美国的贸易和商业;或者将货物进口到美国、或为进口美国而销售,或进口美国后销售,而该种货物侵犯了美国已经登记的有效且可执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在这四项权利方面已经存在或有尚在建立中的国内产业,则这些不公平做法将被视为非法,美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处理。 337条款把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做法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需要满足两个
4、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是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向美国进口,为进口而买卖或进口后在美国销售属于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设计方案权的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做法即构成非法,而不是以其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为要件。 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应美国国内产业的申请,进行调查。如果进口确实属于不公平进口,而无须证明该进口对美国产业会造成损害,就
5、可颁布命令,禁止进口该项产品。依据337条款,如果被起诉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所有企业生产的该类产品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从近年来“337调查”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知识产权,而非一般的不公平贸易行为。337调查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国际贸易委员会不需要属地管辖权,而在法院进行诉讼则需要以属地管辖权为前提。其次,打击面更广。由于337调查在裁定时有权颁布“普遍排除令”,也就是说,企业一旦“应诉缺席”或败诉,法官所作出的裁决可全面禁止某类产品进口,无须列举所有侵权人即可有效防止所有侵权产品的进口。第三,程序耗时相对较短、救济措施相对较
6、快,实质性程序仅9个月。起诉方有备而来,但应诉方却猝不及防。应诉方须在有限时间内,准备几乎是生产经营的所有资料。第四,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例行保护令可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被公开,行政法官具备专利法、商标法及技术领域的经验及知识。第五,337调查后,即使被告人胜诉,也没有经济赔偿。 2.“337调查”的一般程序 (1)立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通常根据企业申诉决定立案,很少自行决定立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收到企业申诉后,将指定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中的内部律师调查申诉背景并决定申诉是否符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官员还可以与被诉方进行联系以确定在
7、调查中是否可以从被诉方处获得信息以及申诉方的诉求是否有事实根据。这一过程时限为30天。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立案,将发布公告并将申诉书和公告副本送达起诉方所指的被告,随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委派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和初步裁决并提出救济措施的建议。同时,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的一名内部律师也将作为单独一方,代表公共利益全程参加调查。立案后的45日内必须确定终裁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通常案件需要在1年内作出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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