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ID:20474358

大小:54.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13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_第1页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_第2页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_第3页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_第4页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所谓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预约成立后对当事人各方的约束力,是预约合同的核心问题。效力如何决定着预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的程度和后果,体现了法律容许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底线和国家适度干预的程度。由于预约是关于未来事项的预先设想与规划,为了预约的确定性、交易机会的开放性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法律应当规定该效力存在的法定期限即除斥期间,以提示当事人对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与慎重性。预约的法律效力特征为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使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订立本约,而另一方负有履行订立本约的行为义务。  一、预约合同法律效力的学说辨析  关于预约产生的

2、法律效力,理论界争议很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必须磋商说  “必须磋商说”认为,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一经订立预约,则各方都承担了在以后的某个时间为了订立本约而诚信地进行谈判磋商的责任义务。但当事人各方也仅仅是负有谈判磋商的行为义务,而不针对是否最终签订本约的实质结果负责。即当事人只要实施了诚信谈判磋商的行为就认为是义务的履行完毕。  (二)必须缔约说  该学说是建立在“带有未决条款的预约”基础之上的,内容恰恰与“必须磋商说”相对立,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仅有谈判磋商的义务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使得本约合同最终达成才是完全的履行预约义务。否则预约将成为一纸空文,预约的形成将变得

3、毫无意义,而且极易导致恶意缔结合同的行为发生。  (三)两种学说辨析  上述两种学说都有一定的道理,但也表现出一些片面性。订立预约的初衷是能够让当事人各方在变化复杂的市场经济中抓住固定的交易机会或者拥有一颗定心丸,对经济活动有个心理预期。但采用这两种不同的学说对当事人各方势必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必须磋商说”注重的就是预约合同订立的动态行为。而“必须缔约说”则更希望各方达成合意能最终成立,他们更注重结果的出现。如果采用“必须磋商说”,双方只要按照当初的预约要求进行诚实地、善意地谈判磋商即可,至于能否订立本合同不会产生违约责任问题。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必须经历一个或长或短的

4、过程,而这种过程能否带来最终的结果则很难确定。如果谈判中有一方或者双方其实无心促成本约的订立,那么他们之间的接触洽谈就是走形式、做无用功,从而浪费了宝贵的机会。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必须磋商说”的利益倾向性在于买方,因为它将预约合同视为订立本约合同可有可无的过程;在卖方市场条件下,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该学说只保护交易一方,有失偏颇。  如果采用“必须缔约说”,使得出现合意的达成、本约的订立结果出现才是预约义务的履行完毕,相对而言,这个观点或许与设立预约制度的初衷是最符合的。因为它对交易双方都是比较公平的,至少不会偏袒某一方利益。在这种必须缔结合同的效力影响下,交易机会是相对固

5、定的,不会轻易失去,即使有任何一方不愿订立本约而试图恶意拖延时间假谈判,那么善意方也有获取救济弥补损失的途径。按照该观点的要求,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在预约中就未来的本约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依据这些主要条款订立本约,否则需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如此看来,“必须缔约说”似乎比“必须磋商说”更能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以均衡,但这个观点也并非那么完满。首先,最大可能的发挥该学说的作用是与预约内容的详细程度成正比的,内容愈详细,顺利订立本约的可能性就愈大。如果预约条款既简单又模糊,甚至连本约的主要条款都没有标明,那合同各方还要进行磋商洽谈为的是达成本约。如果最终磋商没有见效,并且任

6、何一方均无过错,则预约的存在仍然不能决定本约的订立。其次,尽管预约内容详尽明了,由于在订立预约后到签订本约前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倘若在此期间出现了不可抗力、情事变更或原先商定好的一些条件等发生了变化,一方当事人仍然要求对方按照预约来签订本约,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综上所述,两种学说没有哪一个能完全解决好问题所在。笔者认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关键要看其内容中对未来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进行了说明。如果涉及《合同法》第十二条提到的那些条款的内容,表明这种预约内容比较完备,具有实质性意义,为下一步签订本约提供了较为充足与便利的条件,可以按照“必须缔约说”来实践其法律效力所谓

7、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是指预约成立后对当事人各方的约束力,是预约合同的核心问题。效力如何决定着预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的程度和后果,体现了法律容许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底线和国家适度干预的程度。由于预约是关于未来事项的预先设想与规划,为了预约的确定性、交易机会的开放性和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法律应当规定该效力存在的法定期限即除斥期间,以提示当事人对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与慎重性。预约的法律效力特征为具有很强的时间性,使得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订立本约,而另一方负有履行订立本约的行为义务。  一、预约合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