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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摘要:合同解除制度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日趋发展成熟、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合同解除作为一项法律救济手段,对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完善合同解除制度,特别是明确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然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问题却存在着诸多争议,致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故本文从私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在详细理解、比较各国立法经验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以使在司法实务中能更好的保护和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以促进我国经济、法律的发展。关键词:合同解除、溯及力、恢复
2、原状、赔偿损失一、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概述了解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首先先明确合同解除的基本理论知识。(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期内,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或因当事人的意志而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然而,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国家对其涵义有不同的认定。1、对于合同解除的涵义认定英美法系国家中,存在两种理解。广义上的合同解除概念是指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违约、目的落空等。而狭义的合同解除仅是指因发生根本违约而导致的合同被解除的情况,此时的合同解除直接导致合同原始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消灭。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狭义的合同解除。与其相似的是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是指原有的权利义务
3、关系依然有效,仅是发生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向将来消灭的后果,并不发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2.合同解除的特点(1)合同解除的标的须是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已经存在一个有效成立的合同,如果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存在解除问题;如果当事人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应由合同撤销制度进行调整,也不存在解除问题,但其因撤销事由的消灭而消除瑕疵以后,则可能会发生解除问题。(二)合同解除的时间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合同解除应发生在合同尚未履行,或在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
4、法律关系已经结束,则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然并不排除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关系,互相返还依据合同从对方取得的财产,使双方的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这从理论上讲应该是允许的,但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却极为罕见。(三)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的事由。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事由既有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又有法定的事由;既有单方解除事由,又有双方协商解除的事由。我国《合同法》对之作了具体规定。当合同解除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四)合同的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
5、实现。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事由发生时,并不必然导致解除合同的后果,只是为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提供了必要前提,意即要想解除合同,当事人必须实施解除行为。合同当事人的解除行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以协议的方式解除,当然,双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达不成协议的,亦可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解除合同;另一种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这种行为不需要征得对方同意。但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若主张解除合同的,则必须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五)合同解除的效力是终止合同效力并溯及消灭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各国立法规定不尽一
6、致,理论上亦存在争议。我认为,合同解除产生终止合同的效力并且具有溯及力,但对于协商解除合同,则另当别论。因为在协商解除场合,各方当事人必然要在解除协议中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各方一致同意的安排,各方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处分完全属于当事人自治的范畴,对此法律不应也无须通过规定合同解除有无溯及力加以干预。3、合同解除的分类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合同解除的类型也有两种划分:一种认为合同解除的类型包括约定解除、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而另一种划分则仅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类型。我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类型的划分,采用了第一种观点,将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其中一种方式。(1)协商解除:指合同履行过程
7、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3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享有自愿解除合同的权利。(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3.)法定解除: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定解除根本上是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措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