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实施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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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实施的基础条件与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倍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当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以及“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①的倡导,使得宪法实施成为热点话题,并让人们沉寂已久的“宪法的雄心”变得热切而有所期待。对于宪法实施重要性的认识社会各界是基本一致的,即宪法实施与“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1]紧密相连,法治国家意味着宪法实施的充分状态。本文通过运用宪法学基本原理和理论,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分析并指出在当前的宏观环境中,宪法实施的基本条件是观念与行动力。首先厘清宪法实施的内涵,其次取得“

2、宪法共识”,突出强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职业群体的宪法意识,逐步完善宪法解释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使宪法成为“活的机关”。一、宪法实施的学理基础宪法实施是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对于宪法实施内涵的认识已经远远超出概念本身所具有的学术价值,透过对宪法实施内涵的理解反映出来的其实是隐含在背后的治国理念和宪政文化传统。而对于这一概念内涵认识上的歧义,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施政实践的路径选择、体制设计,甚或可能影响到未来法治建设与發展的方向。因此,宪法实施的基础条件首先就要对宪法实施的内涵有一个清晰地界定。宪

3、法实施一词中的“实施”,英文对应的单词为“execution”或“implementation”。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execution”一词具有“使之产生效果”[2]之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宪法应当具备社会效果才能称之为实施。宪法实施作为宪法学上的术语,学者均认同宪法实施应当是使宪法产生实际社会效果的一种制度形态和动态过程。但在宪法实施的具体内容上却存在着较大分歧。目前学术研究中的代表性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

4、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的行为。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二是宪法的遵守[3]。第二,宪法实施即是将书面上的宪法规范变成为社会现实的过程、方式和手段。宪法实施包括三个基本方面:首先,观念形态,如宪法意识、宪法信仰、宪法观念等;其次,制度形态,包括保障宪法实施的各种制度;最后,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阶段及不同阶段所存在的问题[4]。第三

5、,宪法实施是相对宪法制定而言的概念,是指把宪法文本转变为现实制度的一套理论、观念、制度和机制。宪法实施是广义、宽泛、宏观意义上的概念,它包括通过立法使宪法法律化,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司法机关司法宪法等。宪法实施的具体机制包括宪法监督及宪法解释,或者是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等[5]。第四,宪法实施是指公权力部门依据宪法作出的国家行为。宪法实施分两类:程序性实施是指公权力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或行为;实体性实施则是指以特定宪法条款为目标作出的决定或行为[6]。我国的立法和行政实施一般均为程序实施,司法性

6、适用构成实体实施的主体。现行宪法在实施中还存在某些不足之处。在这里,宪法实施主要是指实体性实施,即宪法的司法适用。第五,宪法实施,又叫宪法适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宪法规范的特点出发使其得以落实贯彻并发挥作用的专门活动。宪法实施具有两种方式,一是立法实施,二是解释实施[7]。与宪法实施相关联的词汇包括宪法遵守、宪法适用、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保障、违宪审查等。还有狭义宪法实施的观点和主张,指适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矫正违宪行为的活动[8]。主张宪法实施意味着要参照其他国家已有的经

7、验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如果没有违宪审查就没有宪法实施。对此,笔者认为宪法实施与违宪审查不是同一概念。只不过在后来的实践过程中,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方式发挥了作用。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方式,但还不是唯一途径。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要适用某项法律,藉此涉及到该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但法院不可能适用穷尽全部法律条文,没有适用到的法律条文也存在违宪的可能性。因此,仅依靠违宪审查来保障宪法实施是不够的。此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相互监督机制,如依据宪法由特定机关严格按照正当法律程序,

8、对法律规范的废止、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以及对错案的追究等则属于宪法监督的范畴,而非宪法实施本身。现行宪法使用的是“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一表述形式②,尽管没有明确宪法实施的内涵,但可以从宪法文本及相关的文献资料中推断出制宪者的意图。第一,宪法实施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公权力机关,还包括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第二,宪法实施的内容。叶剑英(时任宪法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197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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