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与管理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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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60905(颁布时间)20060905(实施时间)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森林保护和管理条例(修订)(1992年4月4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2年5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18日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于2006年3月18日经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9月5日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06年9月5日颁布,并于颁布之日起施行,现予公告。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5日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3、(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林业实行分类经营管理,严格保护生态公益林,大力发展商品林,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第四条 自治县林业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自治县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设立林业站,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护林责任区,建立责任制,配备长期性和季节性护林员。国

4、有林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聘任,报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报酬由乡(镇)林业站在林业基金中列支。集体林护林员,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其报酬在林业收入中列支。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自治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级财政总收入千分之五的比例安排林业专项资金,用于林业发展。第七条 自治县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林业适用技术。加强对林业干部职工和农民的培训。职业技术学校应当设置林业知识课程,培养适用技术人才。第八条 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

5、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林等良种繁殖基地,鼓励和扶持专业户、重点户发展优质种苗。第九条 居住在自治县内年龄十五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有植树造林义务。非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植树五株,农业人口每人每年植树三株。自治县实行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限期补种或者由绿化委员会、乡(镇)绿化领导小组收取绿化费。自治县提倡和鼓励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每年的六月为植树月。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新造林地、幼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制定规划,进行封山育林。第十一条

6、 植树造林坚持适地适树的原则,遵守技术规程,建立检查验收制度,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面积。第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能源建设,推广煤、电、液化气、太阳能、纤维炭等替代能源。县城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服务行业和城镇居民禁止烧柴。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户营造薪炭林,推广节柴灶,提倡使用沼气和秸秆气化等能源,逐年降低薪柴消耗量。第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经营形式,依法投资开发宜林荒山,兴办林场、苗圃、果园。坚持谁造林谁所有、谁投

7、资谁受益,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农民依照技术规程对低价值林进行改造,提升林木品质,增加林业收入。第十五条 自治县内从事木材、林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实行一证一户一点,不得挂靠经营,禁止无证经营。第十六条 需要收购木材的单位和个人,须经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数量和材种收购。第十七条 自治县建立优质商品林基地。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确保商品材采伐指标安排给林木所有者。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纳入商品用材林管理

8、。采伐非林地上种植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第十八条 自留山上的林木归农户所有,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采伐实行单报单批,可以在县内交易。第十九条 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乡(镇)林业站现场鉴定,凭村民委员会证明进行采伐,可以在县内交易。轮歇地恢复成林的林木,采伐按零星林木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工业用原料林,按照经营方案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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