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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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村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安全保护特定区域的行政行为。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将公路路政管理

2、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水利、环境保护、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1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路政管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工作,倡导村规民约爱路护路。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

3、管理水平。负责公路养护的单位、公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协助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履行公路管理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公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爱路护路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公路保护的公益宣传。第二章 职责与监督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三)监督检查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沿线安全保护特定区域、公路服务设施;(四)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五)办理公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六)参与公路工程

4、交工、竣工验收;11(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路政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按照规定确定执法人员身份,并配备与所管辖公路的技术等级、通车里程相适应的执法人员及执法装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聘请的路政协管员按照规定培训合格后,协助和配合公路路政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政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规范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十条 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在辖区收费公路执行公

5、务时免费通行。公路路政管理执法专用交通工具执行紧急救援任务时,应当开启警报器、示警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路线、方向和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限制。第十一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十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等执法内容,公开报案和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等监督举报方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11第十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公路路

6、政应急物资储备,组建保通应急队伍,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提高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第三章 公路保护第十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与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爱路护路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公路保护工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公路用地范围。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1米的区域。公路实际征收土地超过边沟外缘1米以上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7、根据保障公路安全运行和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加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优化和改善公路通行环境。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有关规划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安全保护区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批准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11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建设期间的路政宣传和服务工作。公路建成后,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违法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8、,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查处。第十八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二)摆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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