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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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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规范高等级公路的服务行为,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和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高等级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高速公路和一、二级公路。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具体负
2、责高等级公路的有关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等级公路的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承担高等级公路的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交通安全宣传和治安、刑事案件的先期处置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15-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高等级公路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3、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协调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建设高等级公路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应急效能。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高等级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等级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抢险救援必要的设备及物资,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第六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经营企
4、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和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高等级公路服务规范,加强人员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第二章养护管理-15-第九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高等级公路实行专业化养护,做好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持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二级公路的养护
5、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十条高等级公路养护计划由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者经营企业编制,并根据有关公路养护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组织实施。高等级公路大修养护计划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一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应当科学调度、统筹安排,确定合理的施工时间和工期,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经营企业组织实施高等级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等级公路保通方案报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
6、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施工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保通方案提请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实施。除紧急情况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有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15-第十二条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设置警示标志、标牌
7、和安全防护设施,并按照计划工期施工,不得无故拖延。养护作业人员进行正常养护作业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过往车辆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交通秩序,按照现场设置的公路标志行驶,注意避让作业车辆、机械和人员,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高等级公路养护作业完毕,养护作业单位应当迅速清理施工现场,及时撤除施工设施及标志标牌,恢复通行。第十三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技术装备,提高养护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养护质量;加强高等级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管理,保持路容路貌整洁、美观,防止水
8、土流失。第十四条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维护高等级公路标志、标线,保持标志、标线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并根据高等级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和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第十五条因自然灾害或者交通事故损毁公路,影响车辆通行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恢复通行。难以及时修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群众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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