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与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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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护制度与特别程序2012年7月辩护制度一、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刑事诉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共计16条,其中增加6条,修改6条,对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一)辩护制度前移至侦查阶段1、根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改变了现行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才有权委托辩护人的规定。2、侦查阶段只有律师才能被委托为辩护人(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获得辩护方面的诉讼权利1、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不受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限制。2、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近亲属、监护人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2、近亲属,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3、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4种情况下,应当获得法律援助(1)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2)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3)犯罪嫌疑人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4)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三)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与义务1、会见、通信权(1)基本内容:凭三证会见: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会见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3、。(2)例外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3)会见不被监听:改变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会见需经许可的规定。(4)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法分则第一章12个罪名恐怖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

4、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侦查机关如何在事先通知看守所?因为案件范围较大,以犯罪的目的为判断是否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的依据,有的案件不是一开始就能知道犯罪意图,如何把握,会不会出现任意扩大许可范围,引发律师的意见,或者出现开始没有发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律师凭证会见,而引发一些不良后果?2、申请回避权根据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1

5、条第二款,辩护人可以依照回避一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这是新增加的内容。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益的维护者,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3、了解案件情况,提出意见权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第四款以及第159条的规定:(1)辩护律师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2)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可以提出意见;(3)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6、。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一执业权利,主要改变在2个方面:(1)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将律师的这一执业权利扩大到所有的强制措施。(2)由法律咨询修改为提供法律帮助,内容要宽泛得多。5、调查取证权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9条、40条和第41条,赋予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也即在刑事诉讼中,取证主体将不再只是侦查机关,还包括辩护律师。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一般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辩护律师经他们同意,可以向他

7、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2)对于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辩护律师不仅要经他们同意,还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才能向他们收集证据。(3)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据:对于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法院调取。(4)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5)进入审查起诉

8、阶段,辩护律师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6、阅卷权(1)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需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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