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若干问题之程序正义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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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虞它景法规与维权GUANGⅪDIANYE用。为了使这一程序正义的实行,所有刑事辩护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名义并旨在维护个人的利益而进行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作用是其诉讼价值的最重要体现。正防御性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作为整体的的权利。辩护制在实现程序正义中的作是对这一价值的充分肯定,才使得刑事国家和个人之间在力量上存在明显差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距,而这种差距极有可能使被指控人重第一,辩护制是刑事诉讼合理结构不可动摇的地位。就刑事辩护制度的内新变成封建追问式诉讼中的诉讼客体。形成的必然要求。控诉、辩护、审判各种容而言,各国立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这种力量上

2、的差距将直接影响到个人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面:1、被指控人选任辩护人的条件、时权利的保障。正是出于对过分强大的国和辩护方平等对抗,是现代诉讼中的基间、人数;2、辩护人的资格;3、辩护人的家权力有可能侵害个人权益和程序的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体现程序正义的更换或放弃;4、适用强制辩护的情形;正当性考虑,所以必须强调诉讼过程中重要方面。刑事辩护制的建立,是诉讼5、排除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条件及程序;控辩之间的平等。过程中对法官单方面发现规则进行有6、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缺席时的处理;7、刑事诉讼的三方组合模式如要实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刑事程序的“诉共同辩护的规定;8、被指控和辩护人的现程序正义

3、,首先应要求作为裁判者的讼性质”。对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地位和权利;9、辩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法官处于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但这并构、保障程序公正具有不可或缺的作10、辩护人无效辩护时的处理;11、司法不能单靠法官自身的内在素质约束就用。机关对辩护权和保障义务等。以下仅选能实现的,事实上,由于法院和检察院第二,辩护制能使被指控人积极的取两个角度一即宏观上的控辨力量对都是代表国家参与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参与诉讼过程。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比不均衡和微观上的程序型辩护权规关,具有同质性,加上检察机关查明案核心。如何对待被控人是诉讼程序正义定之缺失,来分析我国现行刑事法律制件的能力较强这一客观事实,法官往往

4、实现的重要标志。公正的诉讼程序应当度在辩护制设计上的不足,并就这两个更容易听取检察院的意见,对于检察院确保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刑问题提出若干改革建议。提供的意见法官也更容易采纳,这样也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就容易造成对被指控人的歧视。于是一反对指控方的指控,并可对证据提出质二、控辨平等之于程序正义种外部的制衡对于实现法官中立便成疑和申诉自己的理由。被控方对诉讼过为必要,即赋予被告方与控方相平等的程的积极参与,使其享有部分的程序控(一)控辨平等于程序正义的实现诉讼地位。这样,只要法官在诉讼过程制权从而能够富有成效地影响诉讼结勿庸置疑,现代法制国家的基本理中维护了双方的诉讼权利和

5、义务的平局,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司法官吏念之一便是要求法律平等实行对待政等,中立便自然得到实现。另外,控辨平所任意摆布的被追究者和受惩罚者。府和公民,在法律规范的体系内个人和等对法官的中立还有强制性的约束力,第三,辩护制能有效的实现对国家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资格。这种观因为一旦法官实施了不公正的限制任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刑事诉讼中,念作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就是体现为被何一方的权利的行为,都必然会被揭露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对被指控人的指控人和检察机关的重要地位平等,是和惩罚。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利加平等对抗的双方,二者法律地位平等,控辨平等的出现使得司法过程变以制约。控审分离是国家权

6、力的内部制权利亦具有平等。这就是控辩平等的基成了真正的程序运作:只要司法过程充衡,而刑事辩护制度则是对国家权力的本含义。分实现了控辨平等,就能最大限度的保外部制约。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障判决的公正。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使这些权势而方,控辩平等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二)我国现行刑事司法控辨力量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一个正当、公正的诉讼程序必然要求双之失衡与改进出真格行动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方当事人在相互对峙和攻击中拥有自毫无疑问,较之于1979年的刑事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己的武器,而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的

7、法律在控辨平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决定代表国家的控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等上有了较大的改进。如修改后的刑事一个被指控人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力作为后盾,他能够以国家名义动用大诉讼法第l2条、第96条、第159条、第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指控量的司法资源来实施攻击性的追诉行162条、第169条等,均对实施我国刑事人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这是程序正为,而被指控人则处于弱不经风的防御诉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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