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农房确权管理规范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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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市农房确权管理规范和办法为规范我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遏制违法建筑产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阳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我市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确权标准及工作规则如下:一、农村村民个人住房确权申报的范围及申报对象(一)、年满十八周岁,户籍在贵阳市所辖“六区”即: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及金阳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的

2、村民(含本地农转非居民,户籍仍在原农村驻地、且长期居住在本地、无正式职业)以及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合法的移民,经依法批准后,在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农村住房(其中农转非居民的住宅需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可申请确权。(二)将宅基地或房屋非法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的、未经有关单位批准自行分户的、不予申报确权。(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不予申报确权。(四—4—)我市此次农房确权工作实施之日起,已经所在区(或管委会)对房屋产权进行确认的农村住房,不再申报房屋确权,按已依法审核的产权确认其房屋确权。(五)对于申报确权的特殊情况,由

3、各区政府(或管委会)专题研究处理。二、农村村民个人住房确权申报审批主体各区政府(或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农房确权工作,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应成立农房确权管理办公室,履行工作职责,拟定工作细则,具体负责办理辖区内农房确权工作。三、房屋产权确认标准(一)凡在本办法公布之前修建的房屋,符合房屋确权条件的,应当予以确权。(二)村民改、扩建住宅,新占地面积应当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含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市辖区和其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按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标准执行。(

4、三)原则上按一户一宅进行申请确权,达到分户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分户批准手续后,按相关规定申报房屋确权。(四)一户多宅合并计算面积,但其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面积不予确权。(五)村民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控制建筑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筑面积确权。—4—四、申请人申请确权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人房屋确权的申请报告(报告载明户籍情况、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层数、面积、有无其他住宅等)。(二)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籍证明。(三)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关系图(含四邻意见),房屋整体照片及能体现房屋周边状况的照片。(四)土地权属来源证明。(五

5、)由申请人书写的房屋质量合格承诺书。五、办理程序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房屋确权申请,村委会收集资料审查无误后,报经乡(镇)政府或办事处审核后,报各区政府(或管委会)成立的农房确权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六、未经相关部门确权的农房,及经农房确权部门审核未予批准农房确权的房屋处置办法(一)凡本次农房确权工作结束后,未经过法定程序确权的房屋一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二)凡本次农房确权工作结束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修建的房屋一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违法建筑在拆迁、征地时,按违法建筑处理相关办法依法予以拆除。—4—(三)农房所在地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应当

6、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未予批准同意确权的农房数量、建筑、使用状况、分布等的统计、分析工作,确定本区域内违法建筑完成拆除时间的具体进度安排、拆除数量等工作计划。七、确权工作时限要求。村民申报房屋确权时间二个月,各区政府(或管委会)半年内完成辖区内农房确权工作。八、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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