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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罗江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罗江县农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县新农村建设和谐、科学发展,规范农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法律法规,单位或个人依法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生活、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广大农村区域。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的管理。第四条农房建设经依法审批后,
2、方可开工,否则视为违法建设并予以严厉查处。第五条凡在我县范围内承接农房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个体工匠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均有义务严格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是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承担城市或镇规划区内的相关巡查监督工作。县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能,依法监督、指导农房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各镇在便民服务中心专门设立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接受各镇和县住建局的双重领导及考核。核定专业技术人员2名,建筑类专业优先,其中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1名,专职从事村镇规划建设
3、管理工作。第八条各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依法行使农房建设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和国家、省、市、县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做好农房建设活动日常管理;负责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发放;负责受理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进行农房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施工单位、个体工匠资质等进行初审,并转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三)负责临时建设项目的建设手续办理、规划放线、验线,施工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管工作。万安镇和省级
4、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四)负责推广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行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五)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管理,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参加教育培训和资质年审工作;(六)负责建设相关报表、资料的收集和上报;(七)负责农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检查、处理违法违章建设。第三章管理实施第九条我县农房建设实行规划管理许可制度,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按照权限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每户农村居民只可拥有一处宅基地,需要异地新建住宅的,必须在规划的新村聚居点内选
5、址修建,原有宅基地应当退还复耕,否则由国土部门按违法用地处理。第十一条农房的选址和建设应依据《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规划、聚居点建设规划和《罗江县乡村规划建设技术导则》进行,不符合规划和技术导则要求的,各镇不予做出许可。第十二条下列区域不得批准农房建设:(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建设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和因城市发展需要已纳入国有土地征收范围的;(二)公路、铁路、河道、水源保护地、文物保护单位、高压输电线路和其他工程管线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范围;(三)在乡、村规划区外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
6、划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控制的区域。第十三条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个体工匠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的规定进行施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第十五条农房建设的审批管理程序如下:(一)向村民委员会或社区提出建房申请;(二)向镇政府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户籍证明、农房设计方案或者选用的通用设计图集样式、宅基地土地证明、建房协议、施工单位资质(建筑工匠资质);(三)
7、镇政府建设、国土管理人员现场踏勘、选址,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核实相关规划、技术导则和国土管理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当面予以回复并重新选址;(四)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五)镇政府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根据权限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上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六)异地新建的到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手续;(七)提出开工申请,镇政府建设、国土管理人员现场验线后开工;(八)镇政府收集相关资料并归档。(九)镇政府每月底前将本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情况报县住
8、建局备案。第四章巡查监督第十六条各镇要加强村镇建设巡查工作,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牵头,建设管理专职人员具体执行的运行机制,切实开展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巡查工作执行成果将纳入各镇目标考核范围。第十七条对乡村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要充分发挥基层村委会的监督作用,并积极调动广大村民的举报意识,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员。第五章责任处罚第十八条对农房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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