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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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实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案例分析理学院光科0701鲍成英07272001案例概述原告:漳绥石油公司被告:漳浦县丝钉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被告自1974年建成投产以来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并逐年加重,当地居民上访有关部门后漳浦县环保局于1996年4月8号做出复函要求被告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做到达标排放。1996年4月19日被告在未对废水进行任何处理的情况下,将该厂厂房、土地、机器设备等出租给原告进行同样的经营,并签订租赁合同,但未将业已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环保局要求整治的情况告知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被告风险保证金50万元、租

2、金16万元,1996年5月3日被告将厂房移交原告,原告投入生产铁丝。到同年年底因当地居民出阻止而被迫停产,1997年1月该厂被列为停产并转移企业。同年6月14日原告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押金、租金及经济损失。被告拒绝,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于11月27日诉至法院,称:被告隐瞒实情与本公司签订合同,至我方投入生产不久便停产并蒙受损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押金、租金66万元并赔偿我方损失。案情分析与争议焦点原告:漳绥石油公司被告:漳浦县丝钉厂被告隐瞒污染实情致使原告停产承受损失原告认为合同无效被告该终止合同并支付损失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是合同

3、是否有效以及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使用缔约过失责任原则分析解决本案是合理,而这样的分析便涉及被告是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合同无效被告有缔约过失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该承担什么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概述概念:缔约过失责任诞生于德国,为著名法学家耶林所创,又称先契约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接触过程或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应该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合同法42、43条对缔约过失做了专门规定。第42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

4、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一: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即合同成立前本案中,被告在租赁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故意隐瞒该厂存在严重污染并未彻底有效防治以及县环保局要求治理污水做到达标排放等重要真实情况,而这一行为发生在

5、合同成立之前。保护在缔约过程中因另一方当事人过失而承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初衷。案情使用这一要件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二:缔约人一方违反依诚信原则应当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之前,依诚实守信原则发生的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承担的附随责任。常见的先合同义务有通知、协助、告知、保护、保密、禁止恶意磋商等。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通知、说明、保护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告知,厂房存在严重污染的情况及环保局要求治理而尚未治理的情况告知原告,因为这些问题可能使原告租赁该厂后随时面临被关停的危险

6、,影响正常经营,违反《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违反先合同原则符合构成要件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三:相对人受有损失缔约过失构成要件之四: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相信合同会成立和生效,但由于一方的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造成的对方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因居民抗议停产并被列入转迁企业,蒙受经济损失。因此符合缔约构成要件的第三条这里的因果关系是事实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原告承受的停产损失,是跟被告未告知实情有真实联系的,因而可以认定本案被告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动与损失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符合这一构成要件。缔约

7、过失构成要件之五:违反义务方必须有过失本案中被告因为谋求经济利益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与原告签下租赁合同,主观上存在过失,因此符合该构成要件。但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是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欺诈需要三个构成要件:欺诈行为、欺诈的故意、因果关系。其中因果关系要求相对人(利益受损方)未有错误而受有损失。而本案中,原告签订合同时未对可能影响经营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内的不利因素进行论证和考虑(考虑到当时的污染情况这样的论证是可行的)因其疏于论证和考虑,故其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并非全因被告隐瞒实情引起还包括相对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因此本案被告的行为并不属于欺

8、诈行为。但基于以上五个构成要件的分析,被告方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是显而易见的,用缔约过失责任来分析本案是合理的。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对缔约过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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